趙家賢遭咬甩耳案|辯方指被告受醺醉病影響 認未符該症所有條件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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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前年在太古城商場外疑遭人咬甩部份左耳案,今(29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的精神科專家供稱,被告雖患有復發性抑鬱病和酒精依賴症,但認為案發行為與這兩病無關。他認為被告受酒精醺醉病影響,亦可能因為頭部受傷及酒精影響至失憶。惟專家被控方追問下,承認被告當日在家喝過酒後,約1.5小時後才發生衝突事件,這與他醺醉病患者飲酒後很快便出現症狀的情況並不相乎。

專家今年7月曾見被告

辯方傳召的精神科專家黃以謙作供,他稱於今年7月22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會見被告陳真(51歲),並根據該次會面、多份醫療報告等,並替被告撰寫精神科報告。報告中提及,被告自稱沒有政見,只想著賺錢。對於2019年的示威,被告回應稱不支持暴力,亦非憎恨示威者。

犯案不能歸因於抑鬱或酒精依賴症

黃認為,被告患有復發性抑鬱症,即多於一次的抑鬱病發。黃認為,被告於2004年第一次抑鬱病發,當時他在深圳。此外,被告於2012和2017年再次病發。他自2012年起到東區醫院精神科求診,有服食抗抑鬱藥。此外,被告亦患有酒精依賴症,如他有強烈的飲酒衝動。黃認為,被告案發時的行為和平時不一樣,不能歸因於復發性抑鬱病和酒精依賴症。

精神科專家黃以謙認為被告陳真受醺醉病影響,但在盤問下承認,陳當時情況未乎該病的所有條件。(朱棨新攝)

黃續指,被告案發前曾飲酒,而他在返家途中牽涉在一個衝突中,作出爆炸性和侵略性行為。他之後不省人事,對案發的事失去記憶。

黃認為,被告案發的情況與酒精醺醉病符合。黃指,該症屬精神病。而該病需符合4個條件,包括:

第一個條件:患者急性昏醉,患者飲酒的份量未必多,但仍會出現症狀。

第二個條件:患者有侵略性的言論,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而該些言論或行為在患者清醒時不會講出或做出。

第三個條件:患者在飲酒後短時間內出現症狀。

第四個條件:其症狀非因其他精神病或結構性大腦失調引致。

黃指出,酒精醺醉病的其中一個條件為急性醺醉,患者飲酒的份量未必多,但會出現症狀,且被告案發時,無法意識自己的行為。黃認為被告對案發事件失去記憶,可能是因為被告的頭部受傷,亦可能是因酒精導致失憶。

控方質疑被告未乎第三個條件

惟控方盤問時質疑,酒精醺醉症要符合所有四個條件,而第三個條件為飲酒後,很快便出現症狀。惟根據閉路電視紀錄,被告由離開居住大廈,至案發前一刻,約1.5小時,不能符合酒精醺醉症的第三個條件。黃指,起初以為被告由離開居住大廈,至和本案事主有接觸,時間方面少於60分鐘。

法官再問,若相隔時間約1.5小時,是否會改變其看法,是否仍屬病態醉酒。黃同意,此情況下非病態醉酒。

控方主要證人供詞及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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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評估被告是否有精神能力授權作樓宇買賣

黃以謙下午盤問時指,酒精醺醉病的診斷,在醫學上有爭議。黃亦提及,被告於2019年11月,已見過被告。當時黃需評定被告是否有精神能力簽署授權書,以進行樓宇買賣。

辯方覆問黃時,問及符合酒精醺醉病的條件。惟法官指,黃已同意被告的情況,不符合酒精醺醉症的第三個條件,謂:「你成個報告基礎無咗.....問咁多病態做乜。」

案件明續。

被告陳真,被控3項有意圖傷人和1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和趙家賢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及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其中事主溫浩倫和梁碧琪為夫婦,梁瑩瑩則為梁碧琪的堂姐。

案件編號:HCCC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