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辯方:根本無證據證明李國寶曾給曾太35萬元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及瀆職案,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繼續陳詞反擊,控方只提供有限資料,指控曾蔭權貪污,例如控方便無提及在2010年7月9日,曾太曾簽發20萬支票予李國寶、黃楚標在2010年1月有30天在內地,曾蔭權雖亦返內地,但涉及官務,不足以證明兩人有連繫,更反問雄濤廣播當年有98%至100%肯定得數碼廣播牌照,黃楚標、李國寶及鄭經翰為何要干犯世界上最嚴重罪行,貪污曾蔭權。
萬江儀今日繼續進行第二天陳詞,曾蔭權的兩名弟弟包括前警務處處長曾蔭培及曾蔭荃、胞妹曾璟璇一同到庭聽審。下午曾蔭權的兩子曾慶衍及曾慶淳都到庭,與叔叔及姑姐坐在庭內聽審。
對於控方指控,2010年7月16日李國寶及曾太於同日、相差不足33分鐘、提存同一數額35萬元現鈔,但萬江儀反駁,這筆錢根本不是秘密進行,至少有8名銀行職員處理這次提存款項,而根據銀行記錄,李國寶雖然在9時20分以支票提取現金,但這只是支票過機時間,提取現金需時18分鐘,但在9時39分曾太已在銀行裡,轉帳7.3萬元,而最重要處理李國寶提款的女職員根本未見過曾太,或將錢交給曾太,而廉政公署亦沒有向關鍵人物李國寶、甚至李國寶秘書盤問,控方指控根本不成立。
控方誣捏35萬元是何周禮設計費
萬江儀又指,控方又誣捏該35萬元與何周禮設計費有關,但事實上何在2011年2 才簽合約,該設計費根據裝修費總數10%計算,反問在2010年7月根本未知道何的收費。而且控方只提供部份資料,沒有全面道出事件,在35萬元提存事件前一周,曾太更曾簽發20萬元支票予李國寶,李於7月21日才存入支票,若以控方的說法,是否案件又與深圳大宅有關呢?
就控方指控曾蔭權夫婦曾在內地與黃楚標見面,討論深圳大宅,但萬江儀提出黃楚標、曾氏夫婦及何周禮出入境記錄,黃楚標在2010年1月有30日經常往返內地,曾蔭權同月25日確回內地,但見內地官員,2月27日更在特首辦職員陪同下返內地、5月18 日亦回內地開政制會議,但是否代表證明黃曾兩人有見面。其中根據6月6日出入境及特首辦記錄,曾在上午9時到內地,下午2時回來,反之黃在下午2時才返內地。
雄濤獲發牌機會高 無必要賄賂特首
另外在2012年1月18 日曾太被指帶同風水師,到深圳大宅看風水,期間被指與黃楚標見面,但根據出入境記錄,當日黃楚標於下午1時34分回港,曾太在1時37分出境到內地,當中3分鐘是否可以會面,萬江儀不禁提出質疑。
萬江儀繼續批評,控方只向陪審團提供雄濤股東持有股份比例,但沒有提及各名股東的職責,無疑黃楚標持有雄濤20%股份,曾擔任臨時主席,但黃不是最大的股東及唯一話事人,鄭經翰亦持有20%股份,更透過其人際網絡,是負責連政府聯絡的人,而黃在李國章擔任主席後,亦無再做主席,而且雄濤股東不只只有曾蔭權一個政府朋友,根據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證供,他便認識其中八人,有些更是老朋友,加上雄濤當時有98%至100%肯定可以獲得廣播牌照,試問黃楚標、李國寶和鄭經翰三人有什麼動機,要干犯世界上最嚴重罪行,貪污曾蔭權?
曾想租用大宅一事根本無人知
有關控方質質涉案租約的真確性, 訂立的目的只是為掩飾罪行,是一個陰謀,但萬江儀反駁,曾蔭權租用深圳大宅一事,根本無人知道,直至曾上電台解畫,才披露他在退任特首後遷到深圳大宅,若曾當時正被指控勾結商家、涉貪污,他為何向外公布這個消息,而且基本無人質疑租約上簽名存有可疑,根據前任特首辦常務秘書長麥靖宇口供,他在2012年2月回覆立法會及傳媒追問時,已向曾蔭權取得該份租約,而非控方所指直至2013年9月26日廉政公署取得租約,才發現有關租約。
曾蔭權為表認真而兩年前預繳租金
至於曾蔭權在2010年已付80萬元人民幣一年租金,萬江儀解釋,當時黃楚標曾問過曾蔭權是否有意租用大宅,曾為了表示認真,才預早支付,而且租約附加協議上列明,深圳東海集團支付所有單位的水電煤等使費,萬江儀反問,若租金足夠支持所有費用,情況正如租用服務式住宅一樣。而單位亦非如控方所指的超級豪裝,如何周禮所說,大宅內使用欅木,法庭亦有使用,其後深圳東海集團要求將部份大宅裝修材料,降至次一級的「土砲」材料。
曾退租因想避傳媒追訪
萬江儀就租約繼續陳詞指,控方就租約通訊地址寫上了幼子地址提出質疑,但事實上曾蔭權早已表明退任特首後,遷出禮賓府,寫上兒子的通訊地址也無可厚非;至於其後退柤,因為該單位地址已曝光,作為一直想遠離本港政圈的曾蔭權,退任後更不想再面對攝影機鏡頭下,更何況該單位如「金魚缸」,不能保障私隱,再被傳媒追訪。
租屋是私人事務 無申報未至觸犯刑事法
針對第二項行為失當罪名,萬江儀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同意曾蔭權必須作出申報,確保誠信,無人淩駕在法律之上,要求比白更白,但問題是如何應用規則,根據行會申報制度是要涉直接利益及投資,當時曾蔭權只是租屋,不是業主,沒有租金收益,反而更要支付巿值租金,而且租屋是私人事務,為退任後找屋住,與發牌無關,故不認為要申報。或者曾蔭權在事件是有錯,沒有向行會申報,但除非控方肯定證明他有貪污動機,否則不能說他有刑事罪。
辯方陳詞繼續。72歲的被告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