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記者案 律政司提上訴失敗 維持黎脫罪裁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集會時,「怒睥」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並向對方說:「實搵人搞X你。」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指黎知道有關說話隱含利用黑社會「搞你」的意思,高等法院裁定控方敗訴,維持黎罪名不成立裁決。
被告黎智英(72歲),原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原審裁黎衝動失控下說出字句
裁判官裁決時指,男事主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搞」字的意思含糊,黎當時除了指罵X,沒有其他動作或展示武器,相信他在發脾氣及一時衝動下,失控說出有關字句。
事主被罵笑笑口不似受驚
另外,片段又顯示X被罵後「笑笑口」,明顯不當一回事,只是當黎說笑,而X被罵後仍繼續拍攝黎,不相信X真的受驚。
律政司指法庭不用考慮X是否受驚
律政司在上訴聆訊時指,原審的裁定有悖常情,認為黎在錄影會面中,自行將「搞你」的意思與黑社會作出聯繫,證明黎知道字詞隱含利用黑社會「搞你」的意思。另外,律政司又指法庭不用考慮X是否受驚,而是要考慮一般人在此情況下會否受驚。黎則認為原審裁決恰當及合理。
官稱未能認同控方的邏輯
就上訴時曾爭辯「搞」字的含糊,高院法官陳慶偉在判辭稱,律政司上訴時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中曾稱:「唔會諗到話真喺用黑社會搞佢或者嗰啲咩。」因此他向記者稱:「實搵人搞X你」中的「搞」字,會是利用黑社會「搞你」的意思。陳官指律政司的說法,有如指疑犯否認的指控,會變成其同意指控,直言難以認同控方的邏輯,裁定控方這方面的論點並不能成立。
認為黎非一時衝動卻未足以推翻裁決
至於原審裁判官相信黎在發脾氣及一時衝動下,失控說出有關字句,但陳官認為黎智英在X沒有做出挑釁行為下,仍兩度折返罵X,認為黎並非一時衝動;對於原審裁判官指事主X未有受驚,陳官亦不認同,因黎是著名商人,有大量的資源。他兩度稱:「實搵人搞X你。」又稱已拍下X的照片等,陳官認為,正常人在此情況會受驚。
然而,由於控方在「搞」字的推論上無法成立,未能證明原審官在這方面的裁定有錯,即使原審官在考慮X是否受驚情況未有足夠支持,仍不足以推翻原有的脫罪裁決。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