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終極覆核|終院裁丁屋政策合憲 發展局:繼續處理丁屋申請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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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之後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早前申請上訴,終審法院今日(4日)判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裁定丁屋政策受《基本法》保障,即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換地方式、或利用自己土地建丁屋,都屬合憲。
發展局表示歡迎裁決,會繼續接收和處理有關申請,並會在處理申請的過程充分考慮不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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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表示,歡迎終審法院裁決,政府會繼續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小型屋宇申請,並繼續在處理申請的過程充分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原居民資格、申請建屋地點的規劃用途、配套設施等。

丁屋可分別以私人協約、換地或經免費建屋牌照形式興建。(資料圖片)

發展局:丁屋土地未必適合作高密度發展

發展局後來晚上回覆查詢時指,政府一直以來對每宗丁屋申請均會作出審批,申請是否獲批會視乎上述的一系列因素,並非每宗申請均必定獲批。

局方又指,丁屋政策並不涉及政府承諾預留足夠的土地供原居民建屋。於現行政策下,申請人擬建屋的地點可否興建小型屋宇,會視乎地點的規劃情況及是否符合既定土地行政準則。換言之,並非所有土地均適合發展小型屋宇,而適合發展丁屋的土地亦未必適合作高密度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