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疑酒後駕駛撞壆 再認不小心駕駛 稱受壓求判非囚禁式刑罰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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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去年疑因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裁判官雖裁定他未能提供呼氣樣本罪不成立,但就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卻要楊先還柙索取報告,楊即要求撤回他早前的認罪決定。律政司就此感不滿要求覆核,案件今(21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鄧少雄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批准楊明重新答辯。案件押後個多小時後再開庭處理,楊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其律師為他作出求情,指楊在事件中承受極大壓力,對其工作亦有影響,律師稱「斗膽」求法庭判楊非監禁式刑罰。鄧官將案押後至11月4日判刑。楊准以5000港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逢星期三到警署報到。

楊再答辯時神色凝重

被告林明樂(39歲,楊明的原名,下稱:楊)於2020年8月1日於馬己仙峽道發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楊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等3罪名。案件在今年4月14日判刑時,裁判官稱要還押楊時,當時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突稱向楊提供了不恰當的法律意見,要求推翻楊原本的認罪答辯,獲裁判官接納。

楊明於12時30分重新答辯,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聽取案情時神色凝重。楊的女友莊思明在庭上亦飲泣手震。

楊明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並獲准保釋候判後,在女友陪同下離開法庭。(劉安琪攝)

楊駕車撞石壆後從車窗爬出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前一日晚上11時58分,在馬己仙峽道駕駛一輛私家車期間,駛至近燈柱位置時突然轉到對面線,越過雙白線,然後車輛沿斜路向下滾約20米,直至撞到交通指示牌及石壆。事後,一名英國人駕車經過,將從車窗爬出的楊扶至行人路後報警。

車上玻璃均貼上有色膠片

及至翌日凌晨1時,到場的警員發現被告所駕駛的車輛右前方的金屬柱、交通指示牌及石壆均被損毀,部份過程被車內的錄影機及附近的閉路電視拍下。被告承認為涉事車輛司機,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車輛隨後被送往汽車檢查中心檢查,發現除了前後兩塊擋風玻璃外,其餘所有玻璃均被貼上有色膠片,以致降低玻璃安全透光度。

求情稱楊有陪父親覆診盡孝道

辯方其後求情指,楊生於草根階層,其父親曾接受心臟手術,他一直陪父親覆診,克盡孝道,供養家庭。此外,本案對楊的工作影響極大,其個人形象受到一定的衝擊,他現已深切反省,反思日後該如何自處。

婦女會等有撰求情信

辯方強調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背景及經歷,犯錯的後果已是最深切的教訓,而楊過往的刑事紀錄已是15年前的事情,故希望法庭判刑時能考慮他過去所做的善舉,指包括婦女會等多個慈善團體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承受極大壓力斗膽求判非囚禁式刑罰

辯方另指,案件發生在凌晨時分,駕駛流量並不繁忙,事件沒有人受傷,楊亦願意就事件作全額賠償,惟仍在與地政處商討的過程中。此外,傳媒對案件的報到對楊造成極大壓力,但「佢都堅持有錯就認」,故「斗膽」地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考慮緩刑。

楊當時真實地神智不清

鄧官在裁決時稱,就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的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是根據兩名警員及一名醫生的證供,楊當時是真實地神智不清,有機會因而未能回應警方的要求。因此,鄧官認為楊沒有犯罪意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有罪,終決定維持原判。

楊已表明再認罪討論無實質意義

至於被告意欲推翻認罪答辯的不小心駕駛罪,鄧官指由於被告一早就表明會重新承認控罪,控方仍堅持覆核,已淪為學術討論議題,毫無實質意義。而早前代表楊的清洪資深大律師已承認犯錯,曾誘使楊認罪,若不批准楊重新答辯會讓「公義無法彰顯」。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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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可要求醫生抽取血液樣本

鄧官續指,「自招醉酒」非逃避罪責的藉口,否則就會變得「愈醉愈可以逃避責任」,有違立法原意。普通法中有提及到「被告不可自證其罪原則」,而抽血屬入侵性取證,強行入侵有違普通法原則。惟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若被告可能沒有能力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樣本,警務人員亦可要求醫生從某人抽取血液樣本,能與「被告不可自證其罪原則」取得平衡,以將醉酒者繩之於法。

鄧最後自言「事後孔明」地看待事件,警方當時沒有援引《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為被告抽血化驗,否則問題一早便可獲得解決。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楊明由認罪至推翻決定的經過。(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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