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明年1月生效 不設起始租金 每次加租10%封頂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劏房租務管制將於刊憲後3個月,料最快於明年1月實施。
劏房租務管制規定設有「2+2」四年租住權,並規定加租幅度,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以10%「封頂」。不過,條例不設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不設立起始租金是因為市場上「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
條例涵蓋工廈劏房、天台屋等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非所有僭建物租約受規管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包括寮屋、村屋,則不被保護。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私人後巷、庭園、於私人或官地的違例構築物等亦不被涵蓋,因它們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而員工宿舍、房委會或房協等持有的租賃、過渡性房屋、青年宿舍,都不會納入保障。
「2+2」租約年期 加租10%封頂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當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政府早前建議將加幅上限由15%下調至10%「封頂」。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不得收取租金、水電費用外的額外款項
至於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條例規定業主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若以有4間劏房的單位電費計算,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而若業主要求租客繳付,或從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以外的款項,同樣有機會構成罪行。
差估署負責執行條例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若業主沒有合理辯解,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內未提交租賃通知書,被定罪後會被罰款1萬元;若是持續罪行,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差估署將負責執行條例,包括協助公眾認識新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等,並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