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新自然保育政策容許業權人交出保育地 換取有限度發展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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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保育政策推行多年,《施政報告》宣布將精簡及優化其公私營界別合作安排,兼顧發展和保育。新修訂包括容許土地業權人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還政府,由政府作主動保育和管理,同時須向政府繳付一筆可以產生足夠經常收入,以維持長遠保育工作款項。
至於生態較不易受破壞土地,容許作有限度發展,土地業權人須按既定機制就此繳付十足市值的土地補價。環境局認為,新修訂令保育與發展取得更佳平衡。

政府2004年推出新自然保育政策,選定12個具重要生態價值、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包括拉姆薩爾濕地、沙羅洞、大蠔、鳳園、鹿頸沼澤、梅子林及茅坪、烏蛟騰、塱原及河上鄉、拉姆薩爾濕地以外之后海灣濕地、嶂上、榕樹澳及深涌。

對於這些地點內由土地業權人持有的私人土地,為利用有關土地的發展潛力,促進土地業權人保育當中的重要生態部分,在原有合作計劃下,這些私人土地的業權人如承諾三個條件,政府可容許其在生態較不易受破壞的部分作有限度發展。條件包括保留並保育當中具重要生態價值的部分;向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繳付一筆可以產生足夠經常收入,以維持長遠保育工作的款項;以及委任保育代理人定期向基金申請資助進行所需的保育工作,

環境局:保育與發展取得更佳平衡

環境局表示,在優化合作計劃下,私人土地業權人可選擇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還政府,有助促成更多合作計劃個案,既能保育更多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土地,也有助釋放一些土地的發展潛力,令保育與發展取得更佳的平衡。

發言人又指,土地業權人如選擇優化方案,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還政府,政府可更主動參與保育和管理這些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點,以及藉此創造環境容量,有利於整體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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