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潮|英國擬提修訂 BNO Visa持有人須證與申請人「有意」同住
英國政府計劃修訂《移民規例修訂文件》(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當中涵蓋香港BNO「5+1」移民簽證條文,其中一項修訂列明,申請人(即非BNO持有人)與BNO持有人,必須證明「有意(intend to)同住英國」,條文預料下月6日生效。
有移民顧問指,不少家庭移民個案在取得簽證後,將子女「託孤」當地享受免費教育,父母或其中一方則回港工作賺錢,即使每年在英逗留足夠日期,但做法有違「家庭團聚」的政策原意,「5年後是甚麼情況,沒有人知,父母回港工作是否能證明intend to live together(有意共同居住)?」,若最終未能證明一家人「留英同住」,5年後取得居留權可能會有變數,估計修訂旨在修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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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本月10日發出《移民規例修訂文件》,就全球多國地區移民簽證的條文作出修訂,當中包括阿富汗、以色列、歐盟成員國、及香港等。當中香港BNO「5+1」條文修訂中,列明申請人的伴侶必須是BNO持有人並已獲批BNO簽證入境英國,而申請人必須與BNO持有人有意(intend to)同住。
For paragraph HK 13.7., substitute
“HK 13.7. The applicant and the BN(O) Status Holder must intend to live together throughout the applicant’s stay in the UK.”
移民顧問:父母長期回港或未能證明與子女同住
有移民顧問指出,英國政府移民政策一向以「家庭團聚」為重心,並不鼓勵「拆散頭家」,即使早前推出「太空人」計劃,容許前後腳抵埗,長遠都希望香港家庭「齊齊整整」在英國發展。
不過,現時不少移民個案顯示,當一家人抵達英國後,父母會將子女交託當地人照顧,部份涉及收費服務,而父母或其中一方則回港繼續打工賺錢,有違移民政策原意。
該移民顧問分析,由於年幼子女在英國可享免費教育,擬修訂的條文旨在堵塞漏洞,必須證明申請人及BNO持人同住英國,「5年後是甚麼情況,其實沒有人知,即使每年逗留英國足夠180日,但期間回港工作,是否能證明有intend to live together?最終可能要由Home Office(內政部)或有關部門審視」。
證全權撫養責任 子女或毋須同步申請
修訂條文亦涉及申請程序,以往申請人必須與持有BNO的父母一同申請簽證,條文修訂後,在持有BNO的父母完成申請後,只須證明對申請人有「全權撫養責任」(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pplicant’s upbringing),雙方便毋須同時申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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