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運房局:業主倘不支付維修金額 要靠法律途徑追討
政府已接納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報告,並擬立法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立法會今日再(30日)討論有關的條例修訂草案。
草案條例列明,若業主沒有維修處所的相關設施,租客可終止租賃,但會上有聲音質疑未能充份保障租客。運房局回應指,若業主不願意支付金額,租戶可付諸法律途徑追討,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等,但有議員認為,若租客要自行尋求法律途徑追討,除了時間冗長外,亦對他們的幫助不大。
此外,今日會議已完成逐條審議條例草案,下周一會議將會討論修正案,當中有議員提出將加租上限由現時建議的15%,下調至10%。
業主不能徵收劏房租戶垃圾徵費
政府建議,業主不能要求租客就租賃支付租金、租金按金等以外的費用,否則即屬犯罪。不過,被問及日後垃圾徵費實施後,業主能否收取向租客相關費用,運房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回應指,條例是希望避免業主巧立名目收取雜費,故按照條文,業主日後不能收取其他費用,包括垃圾徵費等。
經常不提供維修服務 或觸犯「侵擾」罪行
在保養和維修方面,政府建議業主在收到租客通知後,應盡快進行維修,若業主沒有履行相關條例所訂的義務,租客可終止租賃。會上有立法會議員質疑,條例或未能充份保障租客,運房局助理署長(劏房租務管制)陳納思表示,在一般實際情況下,相信租客或會先行維修,然後再向業主追討費用。若業主仍不願意支付金額,有需要時,租戶可付諸法律途徑追討,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等。
不過,有議員認為往往要租客自行尋求法律途徑追討,除了時間冗長外,亦對他們的幫助不大。陳納思回應指,若單位長時間出現問題,但經常不提供維修服務,有可能會觸犯條例草案中的「侵擾」罪行。
收樓時間或超過半年 可讓劏房戶覓新居
根據草案,若劏房由二房東經營,當二房東與大業主無法續約,二房東與劏房戶的租約亦會隨之完結。陳納思說,大業主收樓時,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請,手續一般需要4至5個月。當法庭批准後,大業主需要在當眼地方張貼告示3天,之後將會有60日寬限期,即大業主不能在60天內收樓,「頭尾都會有半年,或者超過半年時間,畀受影響劏房租客再搵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