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條例|商經局:新例規管上映影片 電視、網片受其他法例監督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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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周五(27日)刊憲《電影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引入履行《港區國安法》規定,明文規定電影上映前須考慮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不過,未有就實際執行及「禁播」手段作詳細解說,有批評指紅線模糊,有礙創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覆查詢,指條例只規管在港公開上映的影片,而電視廣播及互聯網等內容受其他相關法例規管,個別行為是否構成罪行要視乎個別情況及證據。
政府會公布被撤銷播映證影片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電影檢查條例》清楚訂明只規管在香港公開上映的影片;至於電視廣播及互聯網等內容受其他相關法例規管。個別行為是否構成罪行要視乎個別情況及證據,不能一概而論。
當局日前宣布進一步修改《電影檢查條例》後,有業界關注以往有在港上映的電影未能通過內地審查,擔心日後相關影片將會被禁。當局僅稱,若涉及評級變動及撤銷證明書,會公開交代,免公眾繼續播映。不過對於收費串流影片平台服務播放的電影,則未有交代會否受規管。
翻查過往報道,有立法會議員曾指網絡放映的影片更能廣泛傳播,建議當局應研究規管網片,當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曾指社會需要就此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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