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工廈劏房戶須向土審處證明 業主同意或默許作住宅用途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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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日前接納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報告,並擬立法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立法會今日(24日)討論有關的條例修訂草案。
由於工廈劏房的租約未必列明作住宅用途,故有立法會議員關注工廈劏房能否受到規管。運輸及房屋局表示,若租客想證明處所作「住宅用途」,須先向土地審裁處證明相關改變是得到業主的同意或默許。
不過,有議員表示,劏房戶是弱勢社群,惟現時每次都要到土地審裁處證明,感覺將「責任畀咗租客」,質疑相關條例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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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土地審裁處證明得到業主同意或默許
按照建議條例,租賃必須要全部符合五大條件才能受到規管,例如在關鍵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屬住宅租賃;其標示的處所屬分間單位;其租客是自然人;其目的是作為租客本身的住宅。
不少工廈劏房違法,故相關的劏房租約未必列明作住宅用途。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表示,根據上述條例,由於要符合「屬住宅租賃」,故擔心工廈劏房或不受規管。運房局助理署長(劏房租務管制)陳納思回應指,倘有人將工廈單位作住宅用途,並與租賃列明的情況有別,租客須向土地審裁處證明單位是「住宅用途」,而相關改變是得到業主的同意或默許,才能受劏房租管規管。
運房局:條例是傾向保障租客
謝偉銓表示,劏房戶是弱勢社群,惟現時每次都要到土地審裁處證明,感覺將「責任畀咗租客」,質疑相關條例的成效。
運房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今次條例是傾向保障租客,但同時不能忽略業主,現實上的確有業主出租工廈單位時,只希望租戶作「擺貨」等工業用途,而非出租劏房。不過,他稱若有單位作住宅用途,亦不等於可擺脫條例規範,因租客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業主一向允許或默許作住宅用途。
陳納思又指,今次條例生效前所簽訂的租約,都不會受到劏房租管規管,直至簽訂新租賃,才受到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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