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違國安法囚9年 政治主張涉分裂及損害國家 需加重刑責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本港首宗審理的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被判囚9年。法官在判辭稱,不同意辯方認為案中的煽動行為屬輕微,反指被告在《港區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犯案,屬「情節嚴重」類別。惟法官亦指,涉案「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只是龐統地要求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未有向公眾傳達詳細計劃,因此認為非最嚴重類別。法官又指,被告在案中的政治主張涉及分裂國家,認為損害國家統一的政治主張,需加重刑責。

親友求情信指被告思想簡單

法官在判辭指中引述被告唐英傑(24歲)的多封求情信,信中形容被告思想簡單和熱心,亦是孝順的兒子,支持家人,讓胞妹到海外升學。被告父親指,被告易受政治影響。被告姨姨認為,被告受社會部份人士和傳媒的假新聞影響。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亦有表達悔意,並指現時明白政治看法只是觀點與角度,不應凌駕人性(human decency),他希望社會可放下仇恨。

挑國安法實施首日犯案吸人注意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指被告非在示威的人群中,獨自一人靜靜地持有「光時」旗,他是故意挑戰數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他人留意其帶有分裂訊息的旗幟,令他人留下深刻印象。

法官認為,案發的日期、時間和地點都經刻意揀選,以吸引公眾注意,尤其是案發當天為《港區國安法》第一天實施,亦是香港回歸紀念日。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12

煽動情節嚴重

此外,被告案發時駕駛有「光時」旗的電單車,在繁忙的道路行駛。他未有在多條警方防線停車,公然違反執法機關的合法指示。對於辯方認為,煽動情節屬輕微。惟法官指考慮上述情況,認為被告的行為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的「情節嚴重」類別。而根據法例,可被判囚5至10年。

單獨犯案但未向公眾傳達詳細計劃

惟法官亦認為,被告只是獨自一人犯案,涉案「光時」口號只是龐統地要求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未有向公眾傳達詳細計劃,因此認為本案非最嚴重類別,最終決定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

越過多條警方防線對社會構成危害

辯方就恐怖活動罪求情指,被告當時駕駛僅屬鹵莽,但法官在判辭指,該說法和法官的裁決相反。法官的裁決認為,被告可在每條防線停車,他卻越過防線,最終撞到警員。法官認為被告有預謀犯案,為其他道路使用者製造危險情況,傷及三名警員。他不但危害公眾安全,亦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

案情涉損害國家統一的政治主張

考慮被告的危險駕駛態度,其駕駛的電單車在案中無疑是致命武器,案中的警員未有嚴重受傷,實屬幸運。惟法官強調,警員未受重傷,但傷勢亦非輕微。

法官又指,被告在案中的政治主張涉及分裂國家,認為案中損害國家統一的政治主張,加重被告的刑責。而就該罪,法官以監禁8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認為兩罪涉及不同元素和犯案行為,屬不同控罪,但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把恐佈活動罪刑期的其中兩年半,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9年。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