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警拘54人 考慮控告「參與暴動」 可判囚10年
撰文:趙楚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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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下午召開記者會,交代旺角騷亂事件,指警方昨晚共拘捕54人,47男7女,年齡介乎15至70歲,涉及非法集結、毆打警員和阻差辦公等,未有發現有人涉三合會背景,他又指,如有足夠證據,會考慮控告他們「參與暴動」。盧又指,有近90名警員及數名記者受傷,包括被硬物擊中、骨折等。醫管局數字顯示,截至下午2時,有124人因事件受傷送院。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較以往控以《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最高可處監禁5年,刑罰嚴重得多。至於這是否回歸,甚至六七暴動以來,首次引用「參與暴動」來起訴示威者,盧指未有相關資料,只確認在佔領行動時,未有引用相關法例。
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率領多個司局級官員見記者,並將事件定性為「暴亂」。律師文浩正指,梁振英或有意將其升級為暴動,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不過香港近年一直沒有使用這條例,自1967年都未有如此嚴重,個人認為政府有意將其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