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業主未按《消防安全條例》更換防火門 罰款5000至10000元

撰文:黃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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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相關消防安全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分別於上月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罰款逾5,000至10,000元不等。

4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相關消防安全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分別於上月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罰款逾5,000至10,000元不等。(資料圖片/蔡正邦攝)

4業主違消防安全條例 被罰款5,000至10,000元不等

其中1名業主擁有2個處所,位於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樓齡37年的商業大廈。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第5(1A),向有關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處所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11,400元。

而另外3名業主,他們分別擁有位於九龍通菜街、花園街及廣東道樓齡35至57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住宅單位。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第5(2)(a)(ii)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單位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其中1名業主亦須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

3名業主同樣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亦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罰款10,065元、8,800元及5,600元。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條例可遭罰款25,000元

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7)(b)條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本署亦可分別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1) 條向法院申請發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