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案 控方反對楊推翻認罪決定 指官批准亦屬錯
藝人楊明去年8月駕其平治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失事,他原本承認了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判刑前稱要把楊還押索取報告,當時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突稱,因他給了楊錯誤指示,要求撤銷楊的認罪答辯並獲准。案件押後至今天再提訊,控方要求裁判官覆核他批准楊推翻認罪的決定,並強調答辯是嚴肅的程序,認為裁判官准他推翻認罪決定屬錯誤。
楊原被控3罪
被告林明樂(39歲,楊明的原名)於2020年8月於馬己仙峽道發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楊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等3罪名。
官稱需還押後突改變決定
裁判官在今年3月裁定楊拒提供血液樣本的罪名不成立,在處理其不小心駕駛罪時,指楊的駕駛態度及技術有問題,決定要先將楊還押並索取報告,而楊在這情況下,當時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突自稱給了楊錯誤的指示,令楊誤以為不會被還柙或判監,故代表楊推翻他原本的認罪決定,亦不再代表楊。其申請亦獲鄧官批准。
楊明由認罪至推翻決定的經過。(詳見下圖)
控方強調答辯是嚴肅程序不能輕易更改
主控官萬德豪稱,控方反對上次代表楊的律師所推翻認罪的申請,亦認為法庭批准申請是錯誤的,重申答辯是嚴肅程序,法庭甚少准許被告更改是否認罪,又強調不會撤回覆核申請,因已啟動相關法律程序,而且被告本身亦不應改變認罪的答辯。
辯方認為控方應撤回申請
楊今天改聘辯方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建議控方撤回申請,否則裁判官需要考慮如何折衷處理,包括裁定推翻認罪是否正確等。
辯方指被告酒醉未能理解警方要求
辯方指,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被告當時醉酒,故未能得知及理解警方要求酒精測試。鄧官回應稱,清大狀曾提及被告可能因撞車衝擊和醉酒過度,而不知道警員的命令。鄧官續指,飲酒越多越容易逃避法律責任,控辯雙方須澄清相關的法律觀點。
控方指被告只就對他不利的事不作回應
控方表示,本案的警員要求被告提供血液樣本,他拒絕的話則會被控告,構成罪行,形容涉案的法律要求和立法原意均是低和簡單的。惟鄧官不同意,指法律要求和舉證責任反而很高,他需要明白警告和法律後果,引述清大狀稱被告當時思想混亂,沒有犯罪意圖,他是不能作出有關選擇。控方續指,被告只對其不利的要求不予回應,他也曾有發脾氣,並非完全無反應,更見過律師,顯示有意識。
案件押後再繼續爭辯。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