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3公司被控違國安法 情況屬罕見 罪成可被責令暫停運作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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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周檢控壹傳媒兩名高層涉違《港區國安法》,同時亦把《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列為案中被告。又因保安局凍結該些公司資產,令營運出現困難,令《蘋果》可能要提早停刊。

公司被指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案件情況屬罕見。有大律師出,一般情況下,一間公司即使被刑事檢控,在未有裁決結果前,只會對商譽或申請牌照等或略有阻礙,但公司運作應不受影響。然而在《國安法》的條文下,警方除可以凍結其資產,被裁定違《國案法》的公司,亦可被責令暫停運作,或吊銷執照和營業許可證等,所獲的收益及報酬等亦可被沒收。

一般罪行公司罪成只會被控罰款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指,一般情況下,以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公司的情況不多,即使有公司被控,在未有被定罪前,亦不會影響其運作,但因公司涉及案件或會影響該公司的商譽,即使被裁定罪成,只會判處該公司罰款。若有公司董事等同意或縱容公司干犯罪行,相關董事會另外以個人名義被檢控。

刑事檢控公司不設期限

大律師嚴康焯則指,若要檢控公司,可循傳票或刑事檢控方式進行,除非另有訂明,若以傳票方式需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若以刑事檢控方式,案件多涉及較嚴重罪行,亦不受6個月內提控的限制。

公司一日未被定罪運作不受阻

嚴續稱,一般私人公司即使被刑事檢控,法庭一日未有下定罪裁決,對其運作影響不大。但若被控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則需作出公告,該公司的股價或會受到波及。此外,一旦公司被檢控並被裁定罪成,會留有案底,對將來申請所需的牌照或會有影響。

違國安法公司罪成可責令暫停運作

然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1條,公司或團體等法人組織若被裁定違反國安法,而受到刑事處罰,可責令暫停運作、取消註冊執照或營業許可證等;第32條亦提到,違反這法所定罪行的公司,其所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亦應予以追繳及沒收。

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及遭凍結資產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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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稱已凍結3公司1800萬資產

另根據國安法第43條,警方在處理涉及國安的案件時,亦可以對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或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及充公。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警方上周到壹傳媒大樓搜查當天宣稱,已凍結與《蘋果日報》業務相關的3間公司資產,合共約1800萬元。

消息指《蘋果日報》因相關公司資產被凍結,或未能出糧,並會影響營運。特首林鄭月娥今(22日)接受傳媒提問時,拒回應會否解封《蘋果》凍結資產,並稱《港區國安法》須嚴肅執行,不能形同虛設。

律政司上周落案控告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59歲)、《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47歲),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控告他們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在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案件將於8月13日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