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方屯門行動基地 青年認堵路和管有索帶 今被判囚8個月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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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屯門傳出刺鼻不明氣體,有網民號召包圍屯門大興行動基地要求警方交代,當日有人聚集堵路。25歲售貨員承認非法集結、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及於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今(16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8個月。法官指,被告有拆卸欄杆等,但無證據證明他是主導角色和帶領他人,他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被告鄧皓仁(25歲)承認一項非法集結、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的大興行動基地非法集結,並於同時同地管有一包膠索帶和戴着一個口罩。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中六畢業後修讀毅進課程,曾任升降機維修員、倉務員及銷售員,現職外判清潔工。被告因網上討論區言論及好奇心驅使下衝動犯罪,他深感後悔,望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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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被告沒有帶領、煽動及教唆他人 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當天有人在警察訓練的基地外咒罵及以雷射筆照射強光,架設路障。被告遮掩他人拆卸欄杆,他自己亦有拆欄杆及搬欄,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頸套、膠索帶。根據呈堂片段,李官認為事件是直至基地外集結人士策劃堵路才突然變壞,並非事先安排,而且規模較輕微。於晚上9時許,有人設置路障後約10分鐘被告就被捕。

李官續指,現場示威者使用雷射筆,無人擲磚,沒有對公眾構成威脅。示威不是針對高風險建築物及無造成巨大財物損失,案發時道路仍有車行駛,不是繁忙交通樞紐,引致的滋擾不便程度輕微。李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帶領、煽動及教唆他人,他並非主導,只是一時衝動犯案,罪責和其他拆卸欄杆的人相同,但認為他犯案期間有戴口罩是為了掩飾身份,而攜有的索帶明顯有被使用的可能和風險。被告認罪獲扣減刑期,就非法集結被判監8個月,管工具作非法用途罪被判監2個月,而違反蒙面法則被判2星期,刑罰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7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