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男記者案脫罪 律政司不服求上訴 排期至10月聆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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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在4年前的六四晚會中,「怒睥」一名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並向對方說:「實搵人搞X你。」黎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就裁決提出上訴。案件今(4日)在高等法院提訊,兩方表示就部份議題有爭議,控方亦指原審官未採控方所草擬的案件呈述,要求法庭發出執行任務令。法官陳慶偉要求控辯雙方先嘗試就爭議達成協議,另把上訴聆訊排期至本年10月29日審理,預計需時1天。

被告黎智英被控在2017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刑事恐嚇一名男記者,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要求法庭向原審官發執行任務令

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裁決,以「案件陳述」形式提出上訴。程序上,原審裁判官須簽署一份案件呈述,列出相關證供和受爭議的法律問題,供高院法官裁決。但控方指,本案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未有採用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自行撰寫,控方不同意其版本,因而要求法庭發出「執行任務令」(mandamus),下令裁判官作出修訂。

爭議包括提精神科醫生證供

庭上透露,是次要求高院發出的執行任務令,當中涉及上訴時要處理的法律爭議。此外,控辯雙方就上訴文件中提及什麼原審時的證供,包括律政司要求提及一名精神科醫生的證供等,但黎智英一方並不同意。

官著雙方先嘗試達成協議

法官決定,律政司和黎智英先就雙方爭議的議題嘗試達成協議,草擬成協議後以書面形式送交法庭,法官會根據協議才作出頒令。

此外,黎又提出為遷就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的檔期,望法庭把案件排期不早於10月中處理,律政司則指案件應盡快處理。法官最終把上訴案排期於10月29日審理,預計需時1天。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