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歌手想與觀眾交流脫口罩演出 官稱非合理辯解 罰款3500元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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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街頭演唱反修例歌曲的港菲混血歌手馬賦馳(Oliver Ma),去年8月在中環街上表演時涉未有佩戴口罩,違反口罩令遭票控,今(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500元。暫委裁判官稱他戴口罩仍可唱歌,無合理辯解豁免。馬求情時指他是為香港演唱,庭後明言不預計會脫罪,但他不只為此抗辯,而是想向港人展示若認為自己是對的,應堅持爭取。

遭警告後曾戴回口罩

被告馬賦馳(22歲),被票控於2020年8月8日下午2時14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及戲院里交界,沒有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即在指明公眾地方未有佩戴口罩。案情指,警員案發當天接獲投訴到場處理,口頭警告無戴口罩的被告,其後他戴上口罩唱歌,警員折返發現他再除下口罩,口罩掛在咪架。呈堂片段顯示他無戴口罩。

指觀眾不僅想聽到亦想見到

馬自辯時承認當時無戴口罩,解釋會阻礙演唱,導致呼吸困難,口罩經常掉落需要調整,會影響演出。他表示身為街頭表演者,希望展露表情與觀眾連結,指觀眾「不僅想被聽到,亦想被看見」。他強調由住所往返事發地點有戴口罩。

被告馬賦馳是港菲混血兒,他稱疑因他曾唱修例歌曲被盯上,曾被捕3次。(陳家怡攝)

官稱戴口罩仍可繼續唱歌

暫委裁判官葉成林裁決時指,法例規定只有在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需讀唇溝通,以及室外做劇烈運動等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可獲豁免戴口罩,惟片段可見被告當時站立唱歌,不屬於進行相當消耗體力的運動。葉官稱,被告戴着口罩仍可繼續唱歌,沒有構成阻礙,亦無必要的原因脫下口罩。葉官指,被告提出欲與觀眾互動交流而不戴口罩演出,並非合理抗辯理由,天氣酷熱潮濕也不是藉口,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認為國安法後被盯上3次被捕

馬求情時指,自國安法實施後他被捕3次,覺得自己是被盯上。他表示他是為香港演唱,不認為事件與政治無關。現時無業的他賣唱維生,繳交罰款感困難,提到在街頭表演的樂器已被警方沒收。他無刑事定罪紀錄,葉官判處他須於3個月內繳交3,500元罰款。

想向港人展示堅持爭取

馬在庭外稱,覺他因政見及曾演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被認出,繼而被拘捕3次。他表示無預計會脫罪,但他不只為此抗辯,而是想向港人展示若認為自己是對的,應堅持爭取。

案件編號:ESFS 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