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FAQ|一人到維園悼念犯法?律師:視乎行為、過程、在場人數
明日6月4日是六四事件32周年,維園六四集會第二度未獲警方發不反對通知書。這個過往無論雨怎麼打的港人悼念六四集會,不少人卻心不死。有人想堅持到場,有人想在維園外圍、其他地方追悼,究竟最終會否觸犯法例?
現階段未有答案。《香港01》歸納坊間六大疑團,綜合各方面分析及過往案例,即使隻身出現集會現場,都有可能觸犯「限聚令」、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遊行、非法集結、煽惑等罪名。
Q:警方已拒絕批准支聯會維園集會,那麼「一人在場」會否犯法?
A: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日前在電台節上指出,以5月30日「王婆婆」出席不獲批的六四遊行案為例,警方以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企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作出拘捕。
根據《公安條例》,多於50人的公眾集會或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才會受到規管。然而,當所有人都聲稱自己「一個人」的時候,但客觀上超過法定人數,便有觸犯法例風險。值得注意是,警方同時以「企圖煽惑」拘捕王婆婆,意味警方並非只視乎現場人數,還會審視相關人士行為,包括有否喊口號叫人參與。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表示,即使只有一個人身處維圍,身穿黑衣並寫上「結束一黨專政」,都可能會引起懷疑,被認為與其他人有共同意圖,有可能干犯《港區國安法》。
Q:若六四當晚在維園站立、持點燃蠟燭、穿上六四衫或手持悼念字句等和平活動是否犯法?
A:消息指,由於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經駁回支聯會的上訴,如果有人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已屬違法。
消息又指,相關活動是否違法,要視乎行為舉止,如果六四當日有人在維園一帶穿黑衫黑褲、叫口號及點起燭光等,有可能被視為與被禁止的集會有關,警方屆時會即場警告或拘捕,亦可能在現場拍攝後再跟進處理。
Q:至於在維園以外做悼念行為,又會否視作出席不合法集會?
A:消息指,相關部門會密切關注,並按限聚令處理。
Q:要幾多少人聚集才會觸犯非法集結罪?
A:根據《公安條例》,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可處監禁5年或可罰款5,000元並監禁3年。
Q:現身維園會否遭票控5000元限聚令?
A:根據律政司網頁「常見法律問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下,在公眾地方參加4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或組織該羣組聚集的人都會觸犯「限聚令」。
而羣組聚集的一般涵義是指一羣人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但是否屬羣組聚集仍要視乎實際情況,例如聚集是否事先組織、聚集的人士彼此間有否互動、聚集是否只瞬間出現等。
Q:康文署當日會否圍封維園,維園是否已成為「禁區」?
A:支聯會早前表示,收到康文署通知,暫停處理免費康體場地作非指定用途活動的預訂,直至另行通告,故未能處理支聯會的申請。
至於維園當晚會否如常開放,康文署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由於警方已就6月4日舉行的公眾集會作出禁止和反對的決定,康文署會因應情況需要,作出適當安排。參考去年情況,康文署曾以防疫理由,用鐵馬和膠帶圍封維園六個硬地足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