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宣誓案上訴終院期限今到期 梁游已呈申請通知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的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早前分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被裁定敗訴,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兩人均聲稱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為申請終審法院最後限期,游蕙禎和梁頌恆今日均已呈交上訴終審法院的通知到法院,根據游的上訴動議通知,要求終院就多個問題作出裁決,包括:是次人大釋法是否實屬修例、法院裁決有否侵犯立法會不干預原則、《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細節,及行政長官能否直接提出訴訟等。
根據游蕙禎的上訴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針對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釋法,游要求終院裁定該次釋法是否實質的釋法,還是屬修改或修改部份法例,人大是否實質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而非《基本法》。
立法會是否有絕對控制內部事務的權力
另外就不干預原則,游要求法庭裁定立法會是否有絕對控制內部事務的權力,包括宣誓事項,而且根據《基本法》第39、77、78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人權法》第21條,法庭不應干預經香港巿民投票選舉而產生的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而有關宣誓決定及後果應由立法會主席裁決。
此外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中的拒絕及忽略宣誓條文,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有否訂明宣誓時應有的態度和行為,若違反第21條,是否會即時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提出訴訟
就《立法會條例》第73條有關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條文,游要求終院裁定是否符合該條例的第15和72條規定?另外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責任執行《基本法》,但游要求終院裁定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提出訴訟,而非透過律政司長長提出?
梁頌恆上訴理據大致相同
另外就梁頌恆的上訴動議通知書中,大致上訴理據一致,不過要求法院澄清人大於11月7日的釋法有否追溯力、不干預原則可否應用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監誓人的角色、法庭可否干預立法會議員宣誓等。
原訟法庭於11月15日裁定,他們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原有議席出缺。上訴庭在11月30日頒下判詞,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被裁定宣誓無效的上訴,兩人議席懸空。判詞指,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而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並不適用,強調「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案件編號:CACV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