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助理認非禮多名女生並拍片 指遲收工才尋求刺激 判囚40月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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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學文書助理於9個月內,趁校內6名年僅7至11歲的女學生身體不適,或要參加填色比賽之機,對她們上下其手,撫摸她們的胸部和私處,又拍下部分女生私處和非禮的過程。其中兩名女生向家人投訴,經校方和警方調查後揭發其餘非禮事件。被告今(8日)在區院承認11項非禮罪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求情稱因無法準時收工,才會產生尋求刺激的衝動。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管理自己性興奮有困難,又斥責他巧言令色和濫用職權,非禮尚在幼年的女學生, 故最終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被告簡銘龍(28歲)承認7項非禮罪和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6月14日,分別在其任教小學的校園電視台室和醫療室內,非禮6名年齡介乎7歲至11歲的女童,以及製作攝有4名女童的色情物品。

被告被捕後稱 非禮後感愉快和開心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在一間小學擔任文書助理,被校內學生暱稱為「龍哥哥」。2018年2月,年約11歲的女童V在上學途中感到不適,因此到學校醫療室休息。當時被告正在醫療室,他首先替V量度體溫,但隨即離開醫療室;被告其後返回醫療室,伸手進V的校服內按壓她的胸口一下,並寫下一些筆記;當時V 以為被告是替她量度心跳,但其後被告進一步伸手進V的短褲和內褲內,並按壓其私處數秒。

至2018年6月14日約早上11時,另一名年約11歲的女童U帶同其朋友、年約10歲半的女童T,到校務處找被告以參加填色比賽。被告將二人帶往校園電視台室,並叫二人分別坐在他的左右大腿上。

T曾一度拒絕被告,但被告強行將她拉往自己,T 因此就範;被告其後將電話放在桌上,向二人展示一些圖片,然後伸手撫摸T 的右胸5-6秒。T再次試圖移動手村反抗,被告則轉而侵犯U,隔著校裙撫摸U的右胸約1分鐘。U亦有反抗並推開被告,被告隨即停手,但轉而將手放在U的大腿上,其後兩名女事主離開校園電視台室。事後,T和U分別向母親投訴事件,並向校方揭發事件;校方隨即向學校小三至小六的女生發問卷調查事件,從中獲悉V亦曾被被告非禮;最終校方決定報警揭發事件。警方隨即上門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曾非禮T、U和V三名女童,並稱事後感到「愉快」、「開心」。

被告簡銘龍今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罪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共11罪,被判囚3年4個月。

警方在被告電腦電話發現7張相片和4段影片 涉及另三名女童

警方並在被告住所內檢獲一部電腦和一部電話,當中發現被告在校園電視台和醫療室拍攝的7張相片和4段影片,涉及另外四名在涉事學校就讀的女生。涉事相片攝於2017年10月24日,均為女事主Z和容貌和私處特寫,相片顯示有人用手指觸碰Z 的私處範圍。

四段影片則分別攝於2017年11月8日至11月18日,第一段片中見到女事主W躺在地上,校裙拉高至露出其內褲,有人先伸手摸向W的腹部,後更將其內褲拉下並用手撫摸其下體一下;第二段片顯示,女事主X 躺在床上,並被一人拉起其裙子並拍攝其內褲兩秒;餘下兩段片則顯示女事主Y坐在椅子上和另一人談話,片中攝有Y的內褲。

警方隨即再度詢問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是涉案手機和電腦的唯一使用者,亦承認自己曾趁多名女事主身體不適,將她們帶到醫療室或校園電視台室內拍攝相片和影片,並非禮她們;被告解釋自己是因好奇而犯案。

求情稱工作量大和無法準時放工 才產生尋求刺激的衝動

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犯案時工作量大增,無法準時放工,於是才會產生尋求刺激的衝動;辯方又呈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已經向受害者及其家長以及校方致信道歉,主動向法庭提出無需因他認罪而扣減其刑期,以對眾多女事主作出更好的交代;辯方續稱,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非常後悔和慚愧,又指擔心母親以後將無人照料,並承諾出獄後會奉公守法為家庭分擔。

辯方又求法庭考慮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願意接受心理治療,並稱他不會重犯;唯譚官隨即反問,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戀童傾向,其重犯風險屬於「中等的頂端」,明言法庭判刑時需要據此考慮被告的重犯風險。

譚官在判刑時補充,從被告的心理報告可見,被告在管理自己性興奮方面有困難,又斥被告巧言令色,濫用職權來非禮女童,破壞與學生的互信,粉碎家長對兒女能在學校安全學習的期望,帶給家長自責的痛苦。譚官重申,法庭在處理涉及兒童被性侵犯的案件時,判刑需要考慮阻嚇性,表達社會對此類案件的痛恨和為受害者及其家人申冤,故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其三分之一的刑期,最終判處他3年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 DCCC 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