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店獲裁定非公眾娛樂場所免停業 律政司研上訴|新冠肺炎
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去年4月被控無牌經營,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訴訟中勝訴,裁判官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因此也不屬《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599F列出的表列停業處所,得以重開營業。律政司今晚(3日)回應稱,正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並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上訴)。
為防新冠病毒抗散,政府設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對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作出限制,酒吧或酒館、遊戲機中心、浴室、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派對房間、美容院、夜店或夜總會、卡拉 OK 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按摩院、以及泳池必須關閉。由於夾公仔店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此在法例下需停業。
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去年4月被控無牌照下經營,涉事公司在庭上則反駁,夾公仔機並非機動遊戲機,不需要換代幣玩,沒有職員控制人流,可以自由進出,24小時都不關閉,故不屬於公眾娛樂場所,論點最近獲九龍城裁判法院接納,即夾公仔店無須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記者周一所見,兩點已恢復營業。
政府:夾公仔機場所涉人流聚集及有獎活動 符合定義
政府今晚指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訂立的目的,是要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人流管理及衞生等。任何人士如在任何場所舉行公眾娛樂項目/活動,而相關營辦者有權控制公眾進入該處所,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均須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並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上訴。當局稱一般設有所謂「夾公仔機」的機械裝置的場所,均涉及吸引人流聚集的有獎娛樂活動,而營辦者亦有權控制公眾進入該處所,一般而言均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須領牌的要求,相關營辦者亦因此一直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有關政策及領牌的要求一直行之有效,亦繼續適用於所有公眾娛樂場所,會繼續對無牌經營的公眾娛樂場所採取執法行動,以確保公眾人士在有關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