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向水炮車擲磚判感化 律政司求改判勞教中心被拒 兼須付訟費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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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去年元旦遊行日以磚擲凹水炮車車尾,被當場制服時發現他身上懷有鎅刀、錘及易燃劑等物品,他早前在東區法院認刑事毀壞等罪,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及賠償近1萬元維修費。律政司認為案件涉對公眾構成風險,要求裁判官覆核刑期,並建議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惟裁判官錢禮考慮到被告已接受感化5個月,認為現階段不宜更改刑期,拒絕律政司的申請,並要律政司支付訟費。

被告陳業云,18歲,承認於2020年1月1 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損壞一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他同時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管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有機混合物的塑膠瓶、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錘。

案情指當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後來有人在軒尼詩道滙豐分行附近聚集及破壞,集會活動取消。之後有示威者向店舖擲物及縱火及堵路。警員到場見被告從人群中衝出,並向水炮車車尾掟磚。被告即場被制服,警員在他身旁發現錘,搜查被告時又發現他管有其他涉案物品。被告向水炮車磚,令車身出現8厘米凹痕,他早前已賠償9,900元維修費。

案件編號:ESCC30/2020

律政司就修例運動案件要求作刑期覆核的主要案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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