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判詞解讀 原訴VS上訴 釋法態度大不同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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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有效性,引發不少法律討論。(黃永俊攝)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被裁定宣誓無效的上訴,兩人議席懸空。判詞就不干預原則、監誓人責任、行政長官可否興訟及釋法問題,作出詳細解釋,更重申奠定《基本法》在香港享有至尊無上的地位,無論行政、立法和司法均不得作出違反《基本法》的行為,並再次肯定人大常委的釋法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追溯力的生效日期應為1997年7月1日。

人大釋法

值得留意是,外界的焦點--釋法,原訟庭及上訴庭的態度截然不同。

在原審等候裁決期間,人大常委於11月7日就《基本法》104條宣誓行為作出釋法,高院法官區慶祥一度要求訴訟雙方就釋法補交書面陳詞,雙方均認為釋法對案件爭議作用不大,沒有作出太大的爭拗。可是當案件在上訴庭上訴,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卻主動要求上訴一方就釋法表態,更指若到終審法院才爭拗而感到不安。

雖然,原訴及上訴庭同是判梁游敗訴,但原審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未有着墨釋法對其裁決影響,並強調按照普通法原則作出裁決。

接納律政司一方回應,釋法對判決無影響,所以不會處理;至於是否真正屬《基本法》158條釋法,庭上並無爭拗,亦不會處理,並採用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普通法,為《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解釋。
原訟庭判詞

原審看來要跟釋法保持距離,不過,在上訴庭的判詞中,就釋法作出較明確的正面態度。

釋法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
上訴庭判詞

如何將人大釋法應用本案?

既然上訴庭態度如此明確,它也再次引述莊豐源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無論根據《基本法》第158(1) 或158(3),授權香港法院或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下作出的釋法,均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而且人大今次釋法只是解釋《基本法》104條的起初的真正意思,所以根據劉廣勇案例,其生效日期應是1997年7月1日,並適用所有案件。

對於上訴一方指,今次釋法只以釋法為名,實質卻為修法。上訴庭反駁無實質證據支持,這論點不成立,並重申根據《莊豐源案》指,在一國兩制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內地沿用大陸法釋法,而且按照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明確指出,香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就釋法的相關行事和程序。

由於釋法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上訴庭援引釋法作補充,如釋法第二(三)段指出,任何人拒絕宣誓,即自動喪失公職資格,符合《基本法》104條的涵意。

學者評價法庭對釋法態度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上訴庭坦白地,直接引用釋法內容,無條件擁抱人大常委釋法權力。《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上訴庭已同時考慮本地法例和《基本法》,沒有特別倚重釋法。 

有法律界人士亦分析,是次裁決已清楚界定釋法的影響性,堵截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法律理據,也增加梁游上訴的難度。

上訴庭判詞長達40頁,圖為摘要。(黃永俊攝)

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

本案最大爭論點是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根據上訴庭判詞,三位法官肯定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在本港普通法的體制下,無論憲法或實際執行上,都是恆之有效的原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立法。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更強調:「法院行使司法權時,不應捲入政治爭拗。」

但有別於英國國會,香港有一本至尊無上的成文憲法《基本法》,首席法官張舉能說:「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換言之,《基本法》所列明的憲法規定,連立法機構不能作出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第二,《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強調《基本法》是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體制的基本。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亦指:「作為成文憲法的《基本法》地位是至尊無上,對政府所有部門,以至立法會都具約束力,法院是《基本法》守護者。」

 

作為成文憲法的《基本法》地位是至尊無上,對政府所有部門,以至立法會都具約束力,法院是《基本法》守護者。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
宣誓風波案件,在原審及上訴庭後,會否再到終審法院?(羅君豪攝)

法院是否介入立法會事務?

所以立法會議員無論是地區直選還是循功能組別參選,均必須按照《基本法》要求,擁護《基本法》及在其框架中行事。上訴庭認為法院審理立法會議員宣誓,只是執行《基本法》104條的憲法規定,且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7日釋法,已列明104條涵意,故法院的審理「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和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依法行使他們權力。」

該憲法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不干預原則、不能阻止法院就不履行憲法規定後果裁定,有關後果亦已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列明,亦符合《基本法》104條要求,而且根據釋法第二(三)段指出,任何人拒絕宣誓,即自動喪失公職資格。

議員在議會上發言享有轄免權?

上訴庭強調,雖然《基本法》77條指出,立法會議員有免被追究權,但在本案不能用作「免死金牌」,必須全盤解讀《基本法》, 相信草擬《基本法》時,不會容許立法會議員以77條反駁104條的規定,只會令104條變成毫無意義。

(法院審理宣誓案)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和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依法行使他們權力。
上訴庭判詞
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

監誓人是否有權裁決誓詞合法性?

此外就釋法第二(四)段列明監誓人責任,上訴庭進一步解釋,釋法只是列明監誓人的重要行政責任,便是確保誓是合適和有效下進行。但卻從無賦予監誓人司法權力,以裁決該誓詞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唯獨法院才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裁定一位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規定後果。

行政長官可否成興訟人?

高院首席法院張舉能同意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除了律政司或選民外,行政長官不能成為本案原訴人,但不等同行政長官不能介入案件,因為根據《高等法院》第21J條中禁止擔任公職,卻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申請司法覆核興訟。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立法會條例》第73條列明,有關民事程序須於六個月提出,以及須付2萬元保證金,目的保障立法會議員的議席免受無限期挑戰。他認同行政長官不能根據73條加入訴訟,但可以根據《高等法院》第21J條透過申請司法覆核,不過林官強調,當申請人不能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提出訴訟,既不是該選區選民或律政司,尤其在律政司和選民無意提出訴訟下,法庭必須小心考慮該申請人的出庭資格。

 

梁游28天內可提出上訴

梁游一方為詳細研究上訴庭判詞,加上梁游仍要考慮會否繼續上訴,應不會在明天到上訴庭申請至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根據法例,上訴一方會有28天期限申請上訴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