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拋國旗囚4月 求情揭不快童年 照顧智障弟怕累母獨自生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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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5月就《逃犯條例》修訂案到立法會示威區抗議,期間與親中團體「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口角,被指毀壞對方的一支五星旗,包括拉扯及把旗拋向上空。他事後被控侮辱國旗罪及非法集結兩罪,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黃雅茵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鍾求情時亦透露其不快童年,父母自小離異,並遭父親拋棄,又因怕拖累母親而獨自生活。

被告鍾翰林(學生,19 歲)被控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參與非法集結。

求情透露不快童年

辯方引述由被告家人、退休主教陳日君、區議員巫啟航等撰寫的求情信,透露鍾的童年遭遇並不愉快。鍾的父母離異後,其居所亦不穩定。鍾母形容兒子孝順,會幫忙照顧患有中度弱智及自閉的弟弟。雖然弟弟不易親近,但鍾仍然受到弟弟的信任,而弟弟亦盼鍾早日回家見面。

遭父拋棄 怕拖累母親獨自生活

裁判官判刑時透露,鍾自小父母離異,遭父親拋棄,他為免拖累母親而獨自生活。辯方呈上的求情信指鍾純良好學、尊敬師長,受社會氣氛影響而行動,他近期患上適應障礙,因失眠而需求醫。辯方亦指鍾感到後悔,承認自己衝動犯案。

辯方求情指,報告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鍾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對於控方呈上羅敏聰及黃之鋒的案例,辯方認為此案的嚴重性較低,指鍾只曾搶旗及將之拋高,歷時僅約兩分鐘,應判處更短的刑期。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資料圖片)

量刑須考慮案發情況

裁判官引述上訴庭判詞,指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庭需考慮案情量刑,包括被告是否公開侮辱、有無預謀、有無夥同他人犯案、會否鼓動在場者犯案。

她指,錄影顯示被告主動伸手搶旗,拉扯至旗桿斷開,又跳起拋高旗幟,令更多人看到國旗被拋起。案發當日,立法會審議惹人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案,各派人士到場示威,鍾侮辱國旗的舉動可能會引起「保衛香港運動」成員作出激烈反應。

接納鍾沒有預謀

裁判官續道,法庭接納鍾沒有預謀犯案,但同時指該旗幟並非鍾的物品,而是「保衛香港運動」陣營的財物,鍾與另外兩人搶奪國旗,屬夥同他人犯案,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本案暴力規模較小

至於非法集結罪,裁判官形容暴力程度不算輕微,但案中無人受傷,只是折斷了旗桿。她認為此案暴力規模較小、持續時間亦較短,比同類案件的嚴重性低,而在場警員及保安也不曾上前阻止。不過,裁判官又強調,法庭要考慮到當時「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表現激動,可以預料他們會對鍾的行為作出激烈反應。

法庭就兩罪均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非法集結的影響比另一罪深遠,或會引起進一步的暴力,法庭決定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囚4個月。

鍾翰林另涉違國安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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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曾辯稱不知拋走的是五星旗

鍾審訊時自辯稱,當日一名女子遭人搶背囊,他上前質問期間,有人揮動由紅布包裹的棍,混亂間該棍不知何故變得屈曲,之後有人把布連著斷棍傳給他。由於現場有人大叫「打人」,鍾認為旗桿會造成危險,所以取走並退到人群後方,再拋走該棍。鍾強調當時不知那是五星旗。

官認為鍾必然看到是國旗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該面旗幟在案發期間揚開,鍾必然看到它是國旗。她續指,鍾行至對方陣營鐵馬前面的一刻,被搶背囊的女子剛剛取回財物,鍾不必再幫忙拿回背囊,其上前的目的明顯是與人爭拗起衝突。

曾把旗幟拋向上空

法庭不信納鍾是為了防止對方陣營持棍施襲而取走國旗,並指片段可見他主動拉扯國旗,獲得旗幟後將之拋向上空,行為屬玷污國旗。法庭又指鍾與另外兩人爭奪國旗,其行為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兩罪罪成。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