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涉毀壞五星旗及非法集結 官指不可能不知是國旗 裁兩罪成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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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5月就《逃犯條例》修訂案到立法會示威區抗議,期間與親中團體「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口角,被指毀壞對方的一支五星旗。他事後被控侮辱國旗罪及非法集結兩罪,早前受審。裁判官黃雅茵今(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鍾不可能不知那是國旗,裁定他兩罪均罪成,並把案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多份報告量判。鍾還柙候判,被押走前道:「香港人撐住!」

被告鍾翰林(學生,19 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2019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鍾翰林被指毀壞一支五星旗被控侮辱國旗罪。(資料圖片)

鍾稱有人把由紅布包裹的棍傳予他

鍾翰林早前自辯稱,當日一名女子遭人搶背囊,鍾上前質問期間,有人揮動該由紅布包裹的棍,混亂間該棍不知何故變得屈曲,及後有人把布連著斷棍傳給他。鍾表示,現場有人大叫「打人」,認為旗桿會造成危險,出於安全才會取走。他不想被指偷竊,故退到人群後並拋走該棍。

強調不知那是五星旗

鍾稱曾有人揮動不同顏色的旗幟,強調當時不知那是五星旗,否認扔走該旗幟是為了洩憤,錄影亦可見他拋走旗桿後便無再理會。而整個過程中,並無保安或警方要求他們離開,鍾不知道身處的通道並非指定示威區。

官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是國旗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當時旗上的五顆黃星是展開的,被告不可能不知它是國旗。法庭拒絕信納被告是為了防止對方陣營持棍攻擊他人而取走國旗,認為他拿走及拋高旗幟屬玷污國旗;此外,被告之後又作出擾亂秩序行為,遂裁定兩罪罪成。

官指控方證人未道出事實

裁判官分析指,其中兩名作供的「保衛香港運動」人士沒有道出所有事實。錄影可見,當日爭執的起因是綠衣女子遮擋「保衛香港運動」的擴音器,然後被搶背囊;兩名控方證人積極參與,卻偏偏表示對背囊一事記憶不深,令人懷疑是避重就輕,有事隱瞞。此外,其中一人受盤問下改口供,態度不認真。

被告供詞亦不合理

裁判官亦認為被告的口供不真實,指片段顯示國旗從無觸及被告,而被告主動拉扯國旗。她又指,若有人持旗打人,被告當時如此接近,無理由看不見;僅因有人喊叫「打人」便以為對方用旗傷人,並不合理。

被告上前明顯為起衝突

裁判官續指,被告行至對方陣營鐵馬前面的一刻,被搶背囊的女子剛剛取回財物,被告不必再幫手拿回背囊,他上前明顯是為了與人爭拗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背囊女子及幫忙拿回背囊的陳家駒表現合理,惟被告一人激烈指罵對方陣營。

拉扯過程5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出來

裁判官表示,多次慢鏡翻看錄影後,見到被告拉扯國旗時,五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出來,及後被告再與他人拉扯期間,旗桿斷成兩截。法庭再指出,被告由己方區域跑向對面的途中,也會看到該旗為國旗。

曾跳高並拋起國旗

裁判官謂,旗桿斷裂之前,被告有份拉扯,他不可能害怕斷桿會被人當作武器施襲。再者,被告退到人群後跳高拋起國旗,隨後有一戴帽女子拾起它,但被告沒有理會,反映被告根本不在乎他人如何處理斷桿。

裁判官稱,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拉扯、弄斷旗桿並拋起國旗屬玷污國旗,而他跳高拋起更是讓更多人看到其所為。她又指,被告向對方陣營舉中指、對罵,當時整體秩序不算差,並未構成擾亂秩序。而在政見分歧下,爭執乃在所難免,有較大身體動作不代表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然而,被告與橙衣男子、太陽帽女士有著共同目的,即爭奪國旗,行為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基於以上理由,法庭裁定侮辱國旗罪及非法集結罪罪成,先索取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本月29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

鍾翰林亦涉另一案件。(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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