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被指傷女少主人未獲僱主賠償 高院官指證據不足 下令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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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外傭指遭僱主無理解僱,入稟勞資審裁處索償向對方追討約8.5萬元,惟僱主反指對方指插僱主女兒的下體。審裁官裁定外傭弄傷女少主的下體,是被合理解僱,僱主只需付外傭970元。外傭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3日)頒下判辭,裁定上訴得直,指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裁定指插下體,案件需重審。

上訴人為Mallorca Joenalyn Domingo,她於2016年6月9日起,替吳姓女傭主工作,直至同年9月22日被解僱。她向吳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和年假等。

原審審裁官去年裁決指,不接納吳的部份證供,但認為其女兒(案發時7歲)的證供可靠,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嚴重不當。上訴人遂到高院提出上訴。

僱主未有就指控報警

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辭指,吳在得知女兒被指插後,未有著上訴人不要替其女兒洗澡,亦沒有就指插事件報案,直至吳解僱上訴人當天才報案,卻是為其他指控。

女兒口供兩年後才錄取

此外,原審審裁官指吳的第一份供詞,以及其女兒的供詞都有提及事件。惟法官指,吳女兒的口供是在事發後兩年才錄取,而原審審裁官亦錯誤認為,吳在第一份供詞中有提及事件。

此外,吳的女兒稱遭指插兩、三次,吳的說法是女兒遭指插多次。審裁官認為吳的證供誇大,但在指插下體的次數似乎接近吳的說法,遂裁定上訴人多次指插吳女兒的下體。

案件須交由另一審裁官重審

法官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就指插下體的裁定,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另一名審裁官重審。

案件編號:HCLA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