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青年涉磚頭堵路 官指警員未記錄易辨特徵 裁被告脫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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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一名19歲青年在西灣河被指用磚頭堵路,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裁判官認為目擊事件的警員證供前後矛盾,警員未有記錄被告攜有背包這項易辨特徵,認為警員或拘捕後發覺被告攜有背包,才在庭上提及此事,不信納他的說法,裁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鄧楚豐(19歲)被控去年11月13日,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留下磚頭和垃圾堵路。
本案主要圍繞身份爭議
裁判官黃雅茵指,目擊被告堵路的警員證供前後矛盾,記憶不準確,而且他也沒有記錄被告攜帶背包這一點,由於本案主要圍繞身份爭議,背包這種容易辨認的物品應要記錄下來,認為警員或因拘捕被告後,見到他攜有背包,才在庭上提到背包一事,不信納警員證供。
被告解釋亦可疑
黃官亦指出被告自辯時,解釋為何帶上勞工手套一說也不合理,有人向他遞上手套後,若他不需要,大可放回路邊的物資箱,認為他的做法可疑。不過,黃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於是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