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立會主席無法律依據宣佈議員喪失資格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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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表示,雖然人大釋法確立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無效,並不得再次安排宣誓,但現有的基本法條文和人大釋法文本,並未有賦予立法會主席如此大的權力去褫奪未有合格宣誓議員的議席。他認為,由立法會主席或監誓人一個人去判斷議員是否失去議席,做法並不合適,應該由法庭經過公平審訊後,作出裁決。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為港台主辦的「2016大專普通話辯論賽」擔任評判,他在活動後見記者。他指出,人大釋法確立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無效,且不能再次安排宣誓;但並不論基本法現有條文,或是人大釋法文本,都沒賦予立法會主席如此大的權力,由主席一人去決定褫奪未有合格宣誓議員的議席。
如果你話立法會主席無法律依據作第二次宣誓,我想指出,立法會主席更加無法律依據宣布一個議員,因為拒絕宣誓就喪失資格。
他認為,單憑立法會主席或監誓人一個人判斷議員應否失去議席,做法並不合適,應該由法庭經過公平審訊後才作出裁決。
至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較早前「翻舊帳」指,曾鈺成擔任立法會主席時,為議員黃毓民安排第二次宣誓的做法沒有無法律依據。曾鈺成回應指,如果說主席沒有法律依據容許議員再次宣誓,則主席更沒有法律依據宣布議員因為拒絕宣誓而喪失議員資格。
同理,他引述現任主席梁君彥的代表律師早前亦在法庭上所說,就算議員被判殺人罪成,都不能由主席宣布有關議員喪失資格,仍然要由3分之2議員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