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削尖行山杖被判感化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 改判社會服務令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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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去年11月「大三罷」行動中,被發現藏有削尖的行山杖等,被控兩罪,他早前認罪被判1年感化,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令阻嚇性不足,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申請覆核刑期,聆訊今(19日)在沙田法院舉行。溫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接納律政司的陳辭,但指被告沒有損害人命或財物,亦履行承認入讀大重新做人,認為無必要判入獄刑罰,改判被告社會服務令;並在索取報告後,於11月4日判男生社會服務令140小時。

17歲男被告(學生)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一年。

報告指被告沒有顧慮後果

律政司代表今就刑期覆核在沙田法院陳辭,指法庭在判刑時不應過分側重被告的更生情況,又指此案案情嚴重,法庭應判處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又引述被告的感化報告稱,被告沒有顧慮後果,有需要糾正的錯誤觀念,加上他承認沒有跟家父談及本案,可見其家庭對他的管束能力有限,認為感化令不能協助被告更生。

辯方指非案件最嚴重

辯方卻指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並非必要判被告以監禁式刑罰,被告亦在認罪時已表明願接受任何懲罰,包括社會服務令。

被告入讀大學從新開始

裁判官溫紹明接納律政司陳辭,指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作用,但考慮到被告並沒有實際使用所管有的物件,亦沒有對人命或財產造成損害,因此認為沒有必要判被告監禁式刑罰。考慮被告有悔意,加上成功履行認罪時的承諾,入讀大學重新開始,認為社會服務令是較為平衡的刑罰,故決定改判被告社服令。溫官同時將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判刑,以待法庭索取社服令報告;被告可以現金1000元保釋候判。

案件指,有人於去年11月12日早上在馬鞍山附近目擊有黑衣人堵路,警員接報到場後展開追截,並在德信中學外截停被告。警員隨後在被告的背包搜出削尖的鐵枝和行山杖及兩個錘子。

案件編號:STCC 106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