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員工陣線發回覆範本 指合法罷工不構成「無合理原因缺勤」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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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員工陣線今年2月初發動罷工要求政府「封關」抗疫,逾7,000名醫護參與。相隔8個月,醫管局向罷工員工發信,要求解釋缺勤原因。
醫管局員工陣線今晚(18日)向會員提供回覆醫管局範本,重申該罷工為已按香港法例第332章《職工會條例》第5條正式登記的職工會所發起的合法工業行動,受法律保障,並非醫管局所指稱「缺勤」;又指受法律保障的合法罷工並不構成「無合理原因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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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獲得醫管局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電郵,部門列出員工缺勤日子,並要求員工逐日解釋沒有上班原因,或者作出澄清。醫管局在信中稱,有關解釋用作後續跟進,員工需在10月23日或之前回覆信件,如沒回覆則會一律當作同意即是缺勤。
醫管局員工陣線今晚提供回覆範本予會員作一致回覆,提到要列明是以工會會員身份參與罷工,在參與之前,已以電郵/電話/信件通知上司將會參與該次罷工,罷工期間每日均根據工會指示向工會簽到,有關紀錄已由工會向醫管局提供;同時在2月7日工會宣布工業行動完結後,隨即於下一個工作天重返工作崗位。
該回覆列明,不同意醫管局在電郵/信件就參與該罷工而指「缺勤」,因該罷工為已按香港法例第332章《職工會條例》第5條正式登記的職工會所發起的合法工業行動,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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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同時引用多個條例回應。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8條以及國際勞工公約中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和《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權利公約》均保障工人罷工權。根據《基本法》第39條,這些國際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9(2)條,醫管局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即時解僱有關僱員。工會認為,受法律保障的合法罷工並不構成「無合理原因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