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事件中被裁定失職 海事處助理處長服刑4月准保釋候上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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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成39人死亡的十一南丫海難,揭露了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在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時,曾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救生衣的新法例,蘇早前在區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被判囚16個月。蘇今透過律師申請上訴期間申請保釋,並獲准以10萬元現金擔保外出、交出旅行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上訴人蘇平治於2016年6月7日被裁定罪成,同月21日被判入獄16個月,同日申請就定罪和判刑上訴。蘇的10多名同僚和親友亦有到庭支持,而蘇在庭內一直木無表情。
據悉上訴一方的理據指,原審法官作出錯誤裁決,包括在2007年4月頒下有關船隻須裝備兒童救生衣的新規定,原審法官未有適當考慮上訴人酌情處理執行該新例時,有否不誠實;另外上訴人跟前任採取「新船行新例、舊船行舊例」方針,但法官無考慮此點。
律政司確認上訴人在事件上並無得益
上訴庭法官麥偉德特別查問上訴人的官階,以及有否得益,律政司一方確認他在事件沒有得益,上訴一方回應官位至D2,但據知公務員事務局未對上訴人進行紀律聆訊。其後法官疑問上訴人其實只是執行政策而已,在判刑時可否考慮緩刑,律政司一方回應,可以有緩刑考慮,但原審法官判囚刑亦沒有出錯。
案情指,在2012年南丫海難後,運輸及房屋局作內部調查,揭上訴人在2007至2013年間,指示下屬不執行船隻需配備救生衣的法例。辯方曾解釋,被告跟前任採取「新船行新例、舊船行舊例」方針,強調被告當時真心認為無違規。
案件編號:CACC1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