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曾鈺成:人大釋法沒有超出原本含意 法院須依循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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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指公職人員宣誓時必須真誠莊重,否則等於拒絕宣誓或視作宣誓無效。有反對者認為釋法改變了《基本法》原本意思,指人大「搬龍門」。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於《am730》專欄撰文指不認同「搬龍門」說法,認為實事求是地看,至今五次人大釋法都是將《基本法》籠統的條文賦予具體內容,「沒有偏離或超出原文的含義」。
曾鈺成舉例,《基本法》第104條件指明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人大將其解釋為「規定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不能說是改變了「必須依法宣誓」的原意。
曾鈺成表示理解法律界人士對數次釋法的抗拒,但強調人大有權就《基本法》釋法是一國兩制的「基本特點」,「不能取締也不能迴避」。他指香港實行的普通法賦予法庭權力,在審理案件時解釋法例,香港司法界一向視之為「金科玉律,根深蒂固」。
但他補充國家憲法亦賦予立法和司法兩者都有解釋權,因此由人大通過的《基本法》按理也對基本法有解釋權,此原則也在《基本法》第158條列明。他又指人大如認為有需要,可對基本法任何條文做解釋,而且有關解釋「香港法院必須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