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涉阻交通案| 官指兩警員供詞自相矛盾 裁被告罪脫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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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3日有網民發起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兩名學生涉當晚在深水埗堵路而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早前審結,押後至今(5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控方兩名警員的供詞自相矛盾、前後不符,並與口供紙上的內容存有多處出入,直言二人的供詞不可信和不可靠,令法庭難以接納。張官續指,據庭上證供顯示,當日現場交通並無受阻,法庭亦無法確認被告的實際位置和行為,故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二人當庭釋放。

被告依次為16歲鍾姓中四女學生(16歲)及IVE學生胡文俊(18歲),控罪指稱,他們於20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與其他不知名者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裁判官指高級警員黎錦耀(圖)和督察黃耀彬庭上的供詞,自相矛盾。(資料圖片)

裁判官指  案發日現場的交通沒有受阻

張官今指,控方主要依賴督察黃耀彬,和事發時為高級警員的黎錦耀的口供,但二人在庭上的供詞自相矛盾,如黃聲稱案發現場有60人聚集,黎卻堅稱現場只有30人;黃又堅稱案發現場的路上被放置阻礙物,唯黎作供時卻稱沒有在路上見到任何障礙物。張官續指,兩名證人其後亦多次更改其口供,如黃在口供紙上供稱在現場聚集的人士只是站在行人路,又指沒有看見第二被告的行蹤,但在庭上他卻改口稱,聚集人士當日是集結在十字路口上,並詳細描述第二被告的行動。張官直言,兩名證人的口供前後不符、自相矛盾、不可信亦不可靠,令法庭難以安心接納他們的證供。

張官續指,據庭上獲接納證供顯示,案發當日現場的交通沒有受到阻礙,而兩名警員視線受阻,沒有清晰看到兩名被告當日的位置和行為,法庭無法確定案發當日現場的情況和兩名被告的行為。故此,張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的罪責,宣判兩名被告無罪,可當庭釋放。庭上旁聽席上的被告家屬和公眾聽聞後亦紛紛握拳相慶,並上前一一擁抱兩名被告。

被告胡文俊指「最緊要人無事」

散庭後,胡在庭外接受記者訪問,直言聽取裁決前心情緊張,但現在「最緊要人無事」,又對到庭支持他的親人和公眾表達謝意,並寄語社會要繼續關注和支持因反送中示威而被控告的其他被告。

案件編號:KCCC 5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