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避談陳同佳住安全屋 修改傳媒定義一周後見傳媒解畫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潘母近日連番質問港府及香港警隊,為何讓陳同佳無限期入住安全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29日)出席油尖旺區議會後表示,由於涉及行動細節不便透露,重申警隊會經風險評估,才決定是否作出保護。
就警方上周修改《警察通例》內的「傳媒定義」,鄧炳強事隔一周首次現身解釋,他稱8月首次實行容許部份傳媒入封鎖線措施後,有媒體反映不夠客觀,在與個別傳媒討論後作出修定,認為沒有阻撓傳媒採訪工作。
調查12名遭廣東截獲港人是否涉跨境罪行
鄧炳強會見傳媒時,多次被追問陳同佳入住安全屋原因,鄧稱由於涉及警方行動細節,不宜透露細節,但指警方已就陳同佳涉及罪行作出調查及檢控,陳亦已服刑,強調警方會經風險評估,再決定是否對個別人士作出保護。
就12名港人涉嫌潛逃離境時被廣東海警截獲,遭扣押在深圳鹽田區看守所,鄧稱警方與內地有相互通報機制,若內地決定刑事拘留或捸捕會通知警隊,再由警隊報知家屬。鄧續指,警方正調查12人的跨境罪行,12人是通緝犯,當中11人棄保潛逃,涉嚴重罪行。
警方早前修改《警察通例》內的「傳媒定義」,鄧炳強於數日後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解畫。新措施實施一周,鄧首次會見傳媒解釋,他指《警察通例》是警隊內部指引,於8月份已率先實行先導計劃,讓部份傳媒進入封鎖區,警方事後有與不同傳媒機構討論,有意見認為做法沒有客觀標準因而再作修改,其後有向四大傳媒協會及媒體解釋新措施。鄧重申,新措施無意阻撓採訪,但傳媒必須是進行採訪工作、沒有阻撓警隊執行職務及不對警員構成危險。
備有三張紙 寫有「非記者」涉犯刑事案
在今日的油尖旺區議會上,有區議員指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內的「傳媒定義」,認為阻撓傳媒採訪,妨礙網媒發展。
鄧炳強回應說:「我唔係專業記者,唔能夠判斷咩係專業記者,至於着黃背心網媒,只要從事採訪,任何人都有採訪權利,就算市民都可以記錄發生咩事,我哋好歡迎,警方在陽光下做嘢,係唔會阻止你,但不能夠阻撓執法,對警方構成危險。」
他指警方過去在示威現場發現穿黃背心的「非記者」,並稱手上有三張紙,記錄了一些個案:去年7月有穿反光衣手持相機的人涉搶犯被捕;去年8月15日now新聞台曾澄清一名穿now背心人士非員工;去年9月有穿反光背心人士揮拳襲警;今年1月27日旺角有兩名穿黃背心人士沒有記者證,背包有避彈衣及鐳射筆;7月1日有女士穿黃背心但並非記者被捕;8月31日有男子同雪糕筒阻塞交通被捕,被搜出有記者證,將於11月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