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涉用鐳射筆照警車 辯稱屬工作匯報用工具 官指合理裁脫罪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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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去年涉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她否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自辯解釋工作上向上司匯報會使用雷射筆。裁判官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指,案發地點附近沒有示威,女文員當時衣著與一般「OL」無異。裁判官又指,女文員解釋為何案發時持有鐳射筆的說法合理,控方未能證明女文員有傷人意圖,遂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海嵐(24歲),原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車內警員的證供,他被雷射筆射中時,光束從60至70米外射入。裁判官指警車的車窗經改裝,被告無法看到車內的情況。警車駛至被告的位置時,被告仍站在原地,手持雷射筆。
裁判官指,當天葵涌警署附近未有示威,涉案的警車亦只是候命,被告無法預知有警車出現。此外,被告當時非身穿示威裝束,衣著與一般辦公室職員無異,甚至手持午餐盒。
對於被告自辯時稱向上司匯報時會使用雷射筆。她當晚與男友吃完晚飯後,亦有向男友展示雷射筆。裁判官認為,被告解釋案發時為何持有雷射筆,說法合理,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5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