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縱火案.判辭解讀|量刑不應只考慮更生 拘留刑罰是唯一選項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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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在元朗投擲兩枚汽油彈被捕,他早前在少年庭承認縱火等罪後只被判感化18月,上訴庭早前指刑罰太輕,上周五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22日)下判辭解釋因由,強調判處少年縱火犯人時,量刑考慮不能只著重更生,同時必須考慮保護公眾、加諸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公眾利益,就本案的嚴重性與刑責而論,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涉案的被告,現年15歲8個月大,他於本年1月8日在元朗鳳翔路的馬路上投擲兩枚汽油彈,並把路面燒至燻黑,又被搜出身上有打火機、手套、碎布和剪刀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擲汽油彈兼保釋期間犯案

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被告在案中曾兩度投擲汽油彈,直指這種縱火方式是極其危險,被告干犯本案前曾因涉暴動罪被捕,在保釋期間犯本案,雖然上訴庭未有就縱火罪定下量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在成人法庭同類罪行刑期為4至5年。

15歲的被告連擲兩枚汽油彈,同時亦是在保期內犯案。(資料圖片_相中人非被告)
「法庭為少年縱火犯人量刑時,必須給予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判刑因素合適的比重,不能只著重更生;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有鑑於縱火罪是嚴重的罪行,前者的比重必然較後者大,……亦不能只是以更生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判感化與縱火的嚴重性並不相稱

潘官指出,判處少年縱火犯人感化令並不合適,因為感化令主要目的是更生,與縱火罪的嚴重性並不相稱,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拘留式的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但不至於判處即時監禁。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判兆初在判辭重申,干犯嚴重縱火的少年犯,量刑時不能只考慮更生,同時亦要考慮公眾利益,又指縱火罪判感化量刑上並不相稱。(資料圖片)

形容被告優秀有過譽之嫌

他提到被告犯案時只有15歲1個月大,他求情時稱受社會運動影響,仿效示威者激進行為,故才作出有關行為。雖然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曾形容被告是「優秀」的兒童,但潘官認為對被告作出這評價有商榷之處。如被告求情時雖提及他有參與區議員的地區服務,潘官認為這最多只能說是被告有志將來投身公共服務,若把這說成是樂於服務香港,是有點誇大;且被告中三成績不佳而留級,操行也有些問題,評論他為「優秀」亦有過譽之嫌。

被告守法意識薄弱

潘官認為被告魯莽、守法意識薄弱,容易受別人影響,其父母亦承認對他的監管無效,認為裁判官應該考慮拘留式刑罰,讓被告接受比住宿訓練更嚴格的訓練,對他改善行為和守法態度,將來是否能更接受家長的監管等,原審裁判官卻未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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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分輕判對被告無好處

潘官又稱,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好處,若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難免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更要面對較重的刑罰,會帶來失望,甚至受到打擊,反而打亂他的更生計劃。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但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處以相稱的刑罰。

短暫失去自由亦屬更生途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指,給少年犯人量刑,從來都有一股張力,須致力找出平衡的做法。他指出,施以拘留式刑罰,並不等於不以少年犯人的更生為主導,又指如勞教中心,就有很大的更生成份,對於個別的少年犯人而言,短暫失去自由、學習遵守紀律、過有規律的生活,是更生的最佳途徑而已。而原審裁判官只偏重了一方,原則上有錯,故須作出糾正。

案件編號:CAAR 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