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改傳媒定義不認記協證 消息︰自由身記者採訪須出示受聘證明

撰文:鄭秋玲 黃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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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新分為兩種類,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即不再承認由記協及攝記協發出的記者證。
消息指,最快明天(23日)實行,就自由身工作者的現場採訪安排,若被要求出示證明,需提供獲聘受薪工作資料。
有轉職自由身的資深記者指出,記協審批記者證嚴謹,有一定規範,不少資深傳媒工作者告別傳媒後,便以自由身工作,向記協申請時需提交入息證明、過往報道等文件,而政府新聞處近年開始承認網媒,「但依家又調返轉。」有入行十年的攝影記者表示,警方以往一直都是用攝記協證件辨別身份,質疑有關做法是收窄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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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2日)去函四個傳媒工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不再承認由記協及攝記協發出的記者證。警方消息指,最快明天(23日)實行,就自由身工作者的現場採訪安排,負責的警隊傳媒聯絡隊會要求出示受聘證明,如能出示是由合乎兩項新條件的機構所發出證明,會准予繼續採訪。

獨立資深記者:變相收窄採訪自由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獨立資深記者譚蕙芸表示,記協審批記者證嚴謹,亦有一定規範、條件,自由身記者申請時,需提交入息證明、過往報道等文件。譚指出,政府新聞處近年已開始承認網媒,「但依家又調返轉,警察只承認傳統媒體,可能包括大型網媒」,但已變相收窄採訪自由。譚指,不少自由身的獨立記者,是告別傳媒機構後轉型,「比較諷刺,有啲十年以上新閒經驗嘅傳媒工作者,突然間不被承認採訪資格。」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獨立資深記者譚蕙芸表示,不少自由身記者,是告別傳媒機構後轉型。(譚蕙芸個人Facebook圖片)

自由身攝記:憑攝記協證件可進出立法會大樓

攝影記者廖先生入行近十年,曾受聘多間本地傳媒機構,從事自由身工作一年,向海外及本地傳媒供應相片。他批評有關做法是收窄新聞自由,主要影響在示威現場的採訪工作,警方以往一直都是用攝影記者協會證件辨別身份,該證件亦獲立法會承認為有效證明,可以進出立法會大樓。

他指出,雖然有機構會向獲聘用的自由身攝影師發信,或發出臨時證,以確認當日的工作身份,惟並非每間傳媒機構都有該做法,亦質疑警方在現場是否有耐性去核查有關臨時證明。他擔心警方在新修訂後只承認部份機構的「員工證」,受聘自由身攝影師屆時不旦不獲「承認」,更會被當成示威者被捕,採訪受到干預,錯過重要新聞畫面。

就自由身工作者的現場採訪安排,警方消息指原則上在公眾地方採訪不會受阻,但若要進入警方的封鎖區,則會被要求出示證明,需提供獲聘受薪工作資料。消息人士稱,通常這類大型活動,會有警方的傳媒聯絡員在場,而警務處的新聞室也是24小時運作,可以即場核實,強調新安排與限聚令無關。

攝影記者協會:自由攝影師為多於一間機構工作

攝影記者協會深夜再發聲明,指警方修訂變相等同設立記者發牌制度,嚴重影響記者,特別是自由工作記者的採訪工作,對此表示強烈抗議,要求警方從速解釋事件,並要求政府新聞處釐清記者在香港的採訪權利,保障記者免再受到刻意阻撓。

該會指出,會員除了主流的本地傳媒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外國媒體記者和自由工作記者,他們一樣具備專業資格,亦需要到新聞現場採訪。由於他們或許為多於一間機構工作,亦不一定能在短時間內發出臨時採訪證,因此多數情況下會使用該會證件,批評警方今次的舉動無疑扼殺了記者和自由攝影師在公眾地方合法採訪的權利,亦提供過度權力任由警員篩選記者。

該會指記者證得到政府新聞處以及立法會秘書處的認可,警方卻在未諮詢業界意見的情況下,突然將沿用多年並行之有效的傳媒代表定義修改,「變相貶低本會和香港記者協會在業界的廣泛代表性,本會表示極度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