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上訴「留宿規定」失敗 政府歡迎上訴庭裁定合法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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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菲傭不滿現行政策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提出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她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天(21日)頒下判詞裁定外傭敗訴。
政府表示歡迎上訴庭的判決,裁定到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即「留宿規定」是合法的。

政府歡迎上訴庭裁定外傭「留宿規定」為合法。(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政府:「留宿規定」是外勞政策基石

一名菲傭不滿現行政策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提出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她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指規定與僱主同住增加外傭被迫在休息日工作的機會。上訴庭今天(21日)頒下判詞裁定外傭敗訴。

政府表示歡迎上訴庭在一宗司法覆核上訴的判決中,裁定到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即「留宿規定」是合法的。發言人又表示很高興判決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當局稱一貫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外勞,「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政府指簽約已知悉「留宿規定」

政府表示,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他們是在此規定下獲准到港工作。外傭來港前需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並同意有關安排。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訂明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和居住。

政府致力保障外傭的權益,外傭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保障。僱主須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上承諾,並免費為外傭提供合適和設有傢俱的居所,以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申請會被拒絕。

政府重申,如外傭認為其僱主未能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或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有關住宿安排的條款,或懷疑其僱傭權益受到剝削,可向勞工處尋求免費諮詢和調停服務。外傭亦可向入境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