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梁君彥倘拒游梁宣誓 《議事規則》第92條或成撒手鐧

撰文:何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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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會否轉軚拒為梁頌恆和游蕙禎再次宣誓,成為政圈焦點。建制派近日翻箱倒櫃,尋找可讓梁君彥出招的法例條文,包括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獻計」,提出可不將宣誓放入議程之中。不過,立法會傍晚更新周三議程,進行宣誓仍排在議程第一位,意味着宣誓會如期進行,但未知是否只有劉小麗逃過一劫。
有政界中人估計,梁君彥有可能會行使《議事規則》第92條,即凡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立法會主席均有權作出定奪,以事件進入司法程序為由,行使酌情權,暫停安排兩名青政議員重新宣誓。換言之,《議事規則》第92條或成為梁君彥封殺游、梁的撒手鐧。

39位建制派議員集體去信梁君彥,要求他在司法覆核案有結果前,不要讓青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資料圖片)

為了令梁君彥「有法可依」,轉軚不為游蕙禎及梁頌恆安排重新宣誓,建制陣營近日翻箱倒櫃尋找相關法律條文,與非建制派展開一場鬥智鬥力的法理攻防戰。

例如有建制派向梁君彥「獻計」,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有最終權力決定開會議程,如此一來,梁君彥大可不把宣誓放入議程,變相封殺游梁二人。民建聯周浩鼎指,2014年「梁國雄案」的判詞中,終審法院大法官指出即使立法會主席沒有跟從《議事規則》,據「不干預原則(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不服者亦難以透過司法機關質疑立法會主席的決定。

然而,難以循司法機構推倒的權力,不代表經得起法例的挑戰。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8條,進行宣誓必排在議程的首項,且毋須預先通知立法會主席,即游、梁可不經預告,在會議中即場提出要求宣誓。即是說,即使梁君彥不將宣誓放進議程,亦無法阻止青政二人在會上要求宣誓。

獨立議員謝偉俊承認,如要阻止青政二人在周三再次宣誓,《議事規則》第18條必會造成障礙。他又指出,葉劉淑儀早前提出以《議事規則》第91條即「議事規則暫停執行」,暫停宣誓程序,「在分組點票下一樣唔會過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基本法》第72條
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 並須有中、英文本。每次會議所有經事先作出預告的事項, 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規定的次序,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
《議事規則》第19條
議事規則的暫停執行: 具有暫停執行某條議事規則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事前已作預告,或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否則不得動議。
《議事規則》第91條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議事規則》第92條

 梁君彥豈非無計可施?那又未必。《議事規則》第92條列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謝偉俊指,梁君彥屆時大可引用有關條文,指事件進入司法程序,行使酌情權,暫停二人宣誓。

他又稱,如果梁君彥不動用《議事規則》第92條賦予大主席的權力,建制派唯有再製造「流會」,以達到不讓游、梁重新宣誓的目的。

如何阻截青政兩人再次宣誓的重擔,可能落在梁君彥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綜觀而言,在宣誓程序調動押後、不將宣誓列入議程,以及動議暫緩執行宣誓等,均非萬全之策,加上立法會網站傍晚已將宣誓加入周三議程,反映以上手段均非梁君彥杯茶,而《議事規則》第92條最大可能出招。

法律界郭榮鏗批評,梁頌恆與游蕙禎的議員身份是根據正式選舉程序產生,經政府刊憲確認,不能因為當局司法覆核梁君彥的裁決而否定兩人的就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