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被指未按安排拍電影 被經理人余毓興追1276萬片酬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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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張栢芝與前經理人爆出合約糾紛,張被指未有按經紀合約及電影合約,出演所安排的電影,遭前經理人及公司入稟高等法院,追討1276萬片酬及相關損失,更要張透露由2015年至2019年間的演藝收入。

原告為余毓興、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

入稟狀指出,余在2011年7月10日與張簽訂了《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據合約內容,余會擔任張的全球唯一經理人8年,余同意向張支付4000萬元,作為4部由余替張接拍的電影片酬。

指張答應拍兩片及已收276萬

另外,余及張亦在2012年5月16日,簽訂《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張答應出演兩部電影,而余則向張支付276萬元。雙方亦在2014年7月中簽訂《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以取代2011年的經紀合約。

自2015年起違約

不過,張卻未有根據電影合約出演有關的2套電影,要求張歸還276萬;張亦自2015年5月底起違反經紀合約,原告於是向她追討1000萬片酬,以及要求她交代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所有與演藝事業相關的收入。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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