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註冊檢驗人員 發驗樓驗窗證明 被罰一萬元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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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非註冊檢驗人員」為兩個住宅單位簽發樓宇檢驗證明書及窗戶檢驗證明書,觸犯《建築物條例》,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非註冊檢驗人員簽發驗樓驗窗證明,被罰款1萬元。(資料圖片)

案情指屋宇署早前向兩個美孚新邨的業主發出通知,在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下,要求業主委任註冊檢驗人員檢查單位的伸出物及修葺工程;以及檢查窗戶。

其後屋宇署收到由自稱「註冊檢驗人員」所簽署的樓宇檢驗證明書及窗戶檢驗證明書,聲稱已檢驗有關單位,認為伸出物和窗戶安全、無需進行任何修葺。但屋宇署抽查有關檢驗證明書時,發現該人士只屬合資格人士,而非註冊檢驗人員。屋宇署提出檢控,該人士在法庭上認罪,於今年9月21日被判罰款合共一萬元。

屋宇署重申,任何並非註冊檢驗人員,為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單位發出檢驗證明乃重罪行;屋宇署會抽查註冊檢驗人員提交的檢驗報告及證明書。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H)條,任何並非註冊檢驗人員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核證對建築物的訂明檢驗(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除外),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的訂明修葺(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修葺除外),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