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襲警後涉拒捕|警員稱被告曾想搶警棍 認施用胡椒噴霧
身穿印有「岳」字灰色上衣的19歲少年,涉嫌在去年9月在北角用棍襲擊警員後,嘗試逃離時被多名警員合力制服,過程並被傳媒拍攝下來。案件今(11日)在東區法院審訊,少年早已承認襲警,今亦承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但他想控方撤回拒捕指控,卻未達成共悉,案件繼續審訊,辯方透露會以警方使用不當武力作辯。當日受襲的警員出庭作供,他指當日遭被告用鋁棒擊打5下,之後被告不斷嘗試逃走,並曾想爬圍板離開,警員到場增援時,被告更疑想搶警員警棍,制服期間他們曾向被告施用胡椒噴霧。
被告陳以晉,19歲,被控一項襲警罪、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拒捕罪。他承認首兩項罪名,第三項拒捕罪則不認罪。
辯方質疑警方拘捕使用過量武力
被告早前已承認襲警,今亦表示願意承認管有武器一罪,並問控方會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拒捕的指控。惟雙方律師商討後,無法就被告被捕過程的字眼達成一致,最後控方決定繼續指控被告拘捕,被告不認罪,辯方亦透露會循警方拘捕時使用過量武力,並非正當執行職務,作為其抗辯方向。
督察腳及左肩受傷
控方開案案情指,2019年9月15日晚上約8時半,警方機動部隊到英皇道附近處理堵路示威,至晚上約10時25分,警務督察馬智聖在油街附近追截包括被告在內數名黑衣示威者,示威者走進七海商業中心和一個露天停車場之間的小巷內,有人躲藏在車輛之間。馬發現一名示威者試圖逃走,正欲追捕時,被告從背包抽出一支鋁製的「自拍神棍」襲擊馬的背部及頭部,馬用手擋隔並揮動警棍還擊。被告其後試圖逃走,多名警員到場增援並把被告制服;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馬被送到律敦治醫院治理,其左肩觸痛,右邊腳踝有骨折和浮腫,需要用助行器行走,並獲2.5月病假,以及需要接受約1.5月物理治療。
被告被制服後血流披面
控方播出網上新聞片段, 片中見被告在背包中抽出一支鋁棒,並擊向前方的軍裝警員5次,警員亦有還擊。其後多名警員趕至,將被告壓在牆上和地上,向被告大叫:「唔好郁」、「唔好反抗」,又近距離向被告面部施放胡椒噴劑,最終將被告制服在地。片段所見,被告血流披面,地上亦有血跡,之後被送往醫院。
指被告曾試圖爬圍板逃走
控方傳召當日被襲擊的督察馬智聖作供,馬稱他當晚追捕一群黑衣示威者,跑至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和一個露天停車場之間的小巷內,遭被告用棍擊背部,被告再擊打他約五下後逃走,馬揮棍擊中被告至被告跌倒,但被告隨即再逃走,並踏中馬的右腳踝令馬受傷。其後被告再次試圖爬過圍板逃走,高級警司林鴻釧試圖拉下被告時跌倒,並壓到馬受傷的腿。
指被告曾試圖搶警棍
馬續稱,多名警員其後增援,被告一直掙扎,馬指被告一度試圖搶奪警員17678手中警棍,與警員「鬥力」,不願被帶上手扣,警員向被告使用胡椒噴劑,並最終用手扣制服被告。
若被告沒反抗 警無需用武
馬下午繼續接受辯方盤問,承認曾有用警棍力壓被告背部,試圖將他按到地上,他解釋因被告不斷掙扎欲逃,故認為並非濫用武力,又指被告如果「平靜、乖乖地、唔反抗,或者坐係度」,讓警員為他上手扣的話,警方就無需使用武力。馬又稱不知道被告是否有意踏向他,但他事後右腳腳踝骨折。他認遭被告襲擊曾還擊,亦只是瞄準被告左臂,但不肯定有否擊中。
辯方又問被告被高級警司林鴻釧拉下圍板一事,指林根本沒有觸碰被告,馬不同意,指被告跌下圍板後,林繼續追捕但被被告「四兩撥千斤」撥開,導致林與馬二人雙撞倒地。
辯方指被告可能只想站起來
被問及有關被告的頭部傷勢,馬聲稱當時不知道被告受傷,事後看新聞才知道,估計被告是被警員17678推向牆邊意圖制服被告時受傷的,但指當時警員不斷警告被告不要掙扎,被告依舊想逃,警員才使用武力。
辯方隨即質疑為何馬肯定被告是意圖逃走,指被告可能只是想站起來,又指有警員當時已箍住被告頸部,為何馬還要用警棍壓其背部。
未上手扣未叫控制到
馬解釋當晚環境他主觀判斷認為被告是想逃離警方控制,又稱箍住被告並不表示已經成功控制他,並稱:「一日未上手扣,一日都未叫控制到。」
辯方質疑馬為何要用警棍,認為可收起警棍用雙手制服被告,質疑馬是故意用警棍擊打被告。馬不同意,指用警棍壓向疑犯是正常使用警棍的方法。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ESCC 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