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6歲男生藏鐵鎚准守行為 官形容極之幸運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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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學生1月在中環愛丁堡廣場集會開始不久後,疑被警方在附近的行人隧道搜出鐵鎚,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今(1日)於東區法院修訂控罪,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遂撤回控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形容被告極之幸運,一旦罪成案底會伴隨一生,影響前途。被告獲准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500元堂費。
被告姓劉,16歲,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1月19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天星碼頭多層停車場外,管有鎚仔、手套、面罩、護目鏡等物品。控方今將控罪改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並把手套、面罩、護目鏡等刪去,涉案物品只餘下一把鎚。
控方表示,考慮到被告的年紀、無案底,以及無證據指他曾使用涉案物品,遂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並撤回控罪。
案情指,當日下午3時遮打花園集會開始,5分鐘後警方在附近停車場的行人隧道,見到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黑色口罩和帽子的被告形跡可疑,迴避眼神接觸,並企圖離開。警方隨即截停他,從其背囊搜出一把連同木柄長40厘米的槌仔、手套、護目鏡及「豬咀」面罩。被告未有回答鎚仔的用途,及後亦一直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另外,同日被捕的被告黃偉傑(24歲)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中環港鐵站J出口攜有一塊磚頭。其案件則暫毋須答辯,押後至下月15日再訊,期間獲准以1000元保釋。
案件編號:ESCC181,10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