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男認向警車警署擲汽油彈 官指會危害公眾安全 囚4年4月
黑衣男子去年6月凌晨向灣仔警總外的警車擲汽油彈,同日下午又向跑馬地警署投擲另一枚,他早前承認縱火、拒捕等共9罪,並自稱患有思覺失調。案件今(1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明言本案與去年的社會爭議事件無關,但指汽油彈屬具殺傷力武器,擲出後所引起的火勢難以控制,有機會危害公眾,直言被告的行為挑戰本港的法治及秩序,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被告入獄4年4個月,兼罰款5000元。
被告莊鑫淼(25歲),任職於清潔公司,被控縱火罪、駕駛未領牌照的車輛罪、沒有展示登記車輛號碼罪、抗拒警務人員、管有第一部毒藥及管有危險藥物共9罪。由於控罪陳述與控罪詳情不符,控方將控罪陳述由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改為妄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
首次事件中警車上有4警
法官判刑時指,投擲汽油彈所引起的火勢不穩定及難以控制,亦屬具殺傷力的武器,有機會對公眾構成嚴重傷害。法官指,被告在首次事件中,將汽油彈擲向警車,汽油彈在車底起火,被告當時一定留意到警車上有4名警員,此舉或會危害到他們的生命。
第二次事件有私家車經過
法官續指,第二次事件中,當被告投擲汽油彈時,恰巧有私家車在旁經過,與被告只相距數米,若汽油彈意外波及私家車,將會引起非常嚴重的後果。再者,事發時為白天,附近有行人及車輛,若有人看到被告的行為必然會受驚。
官指本案與社會爭議無關
法官直言,被告的行為挑戰本港的法治及秩序,而正在執行職務的執法人員,特別是前線人員必須受到保護,法庭必須阻嚇類似行為,法庭也不會容忍暴力行為,而暴力行為必須受到譴責。法官也指出本案與香港現時的社會爭議無關。
法官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況、有悔意、事件中沒人受傷、所造成的損壞屬輕微等情況,作出以上判刑。
被告全黑打扮手持點燃的汽油彈
案發於去年6月7日凌晨3時,被告全黑打扮手持一個點燃的汽油彈,本打算擲向警總,但後來將汽油彈擲向警車左邊,引致起火,涉事警車最終沒有受損。
同日下午,被告再重施故技向跑馬地警署擲汽油彈,致警署大門起火,警署外的圍欄被燒黑,維修費用為2500元。另外,被告被捕後,一度在北角警署拒捕,而警方後來在被告案發時駕駛的車輛上發現安眠藥及小量「K仔」。
案件編號:DCCC 8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