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或構成違法行為 平機會:殘疾騷擾即違《殘疾歧視條例》

撰文:黃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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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冠肺炎疫情稍為緩和,學校由本月27日起分階段復課。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今日(14日)發表文章,談及校園欺凌問題,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校園欺凌或構成違法行為,包括「殘疾騷擾」 違犯《殘疾歧視條例》。另外,他又提醒若性小眾學生遇到性騷擾,可循《性別歧視條例》申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校園欺凌或構成違法行為。(資料圖片)

朱敏健舉例,平機會上月便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代表一名未成年人士,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他續指,該名人士患有妥瑞症,身體有時會不由自主地抽搐,而事主在就讀小六時,四名同班同學曾基於他的殘疾,而作出騷擾行為,包括經常模仿其抽搐動作,以及當眾嘲笑他。

殘疾騷擾即違法

他重申,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某人因另一人的殘疾向他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個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亦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驚嚇,有關行為便構成「殘疾騷擾」,如以某人的殘疾作為笑柄等,任何教育機構的學生如對同學作出殘疾騷擾,即屬違法。

另一方面,他又提到《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性騷擾條文,保障了性小眾學生。朱敏健指,根據條例,如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與性相關、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名合理的第三者在顧及所有情況後,亦預期該人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有關行為即屬性騷擾。由於相關條文適用於教育範疇,故一些針對性小眾學生,並提及身體部位的冒犯性言論,可構成違法的性騷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