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遜三地 團體倡勞工處有工傷責任權
撰文:王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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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拒認工傷或索取工傷賠償需時等情況時有發生,有團體以香港與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賠償制度作比較,認為香港工傷保障範圍最狹窄,勞工處欠缺判定工傷權,冀該處擁相關權力;另與其餘3地般設中央補償金,讓受工傷的僱員可盡快得到賠償。
台日英工傷爭議由行政機關評定較省時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比較香港、日本、台灣及英國的工傷賠償制度,發現香港無論在判定工傷或賠償等方面,均較其他三地遜色。
現時本港若勞資雙方對工傷意外有爭議時,往往要由法院裁決,需時甚長。其餘三地則先由行政機關評定及上級機關覆核,再有爭議始交由法院進行訴訟,較節省時間。
中央補償金防「走數」
在工傷賠款方面,本港規定僱主需向私人保險公司購買勞工保險,但不時發生保險公司質疑工傷意外及賠償金額事件。相反另外三地則由政府成立及管理保險基金。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程序幹事丘梓蕙指,兩年來接過的50多宗工傷賠償申訴個案中,大部分需2至3年始得到賠償。丘認為由於現時勞工處在勞資工傷爭議中,只是協調角色,猶如「無牙老虎」,冀處方有法定的判定權力,免工傷工友疲於奔命游走各部門作訟訴,此外倡政府設立中央補償金。
跌傷工友兩度被保險公司停發補償
59歲的劉華原本任職兼職清潔工,兩年前於工作期間從4呎鋁梯上跌下,左腳大腿骨斷裂,後來肌肉萎縮至不良於行。劉憶述保險公司雖有給予其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補償,但曾兩度質疑其工資計算而停止發放補償。在勞工處多番警告下,保險公司始再次發放補償。惟勞工處亦表明警告信沒阻嚇力,若僱主仍不從,得自行找律師追討。
「點解你哋無權力?法例保障我應該拎到五分之四糧。」劉華批評勞工處在處理工傷賠償中無權力,冀處方應有審定工傷及補償責任的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