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青年認藏鋸刀彈叉等 體能未符勞教中心要求 判囚10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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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圍困理工大學,一名青年於科學館附近被捕,並被發現疑藏有鋸刀、摺刀、彈叉等。他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3罪,辯方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表示,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因體能問題並不適合。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直言對聲稱有運動習慣的被告竟不乎合體能要求感意外,考慮到被告年輕、真誠反省,判囚10個月,並籲他日後三思而行及珍惜機會。

被告羅皓譽(24歲)承認於去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並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鋸刀及一把摺刀;以及在該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叉及208粒鋼珠。

被告羅皓譽承認藏有違禁武器等罪,因未乎勞教中心體能要求,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資料圖片)

對衝動行為感自責

辯方指,勞教中心報告認為被告的體能不適合該中心的訓練,報告又提及他有禮合作、熱衷運動、無不良嗜好。懲教署形容被告還柙期間行為良好,可見他有悔意,而被告亦對於其衝動行為感到自責。辯方續道,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重犯機會非常低,望法庭輕判。

有運動卻未符要求 官感意外

裁判官表示,對於報告有「少少意外」,因被告有運動習慣,惟勞教中心評估後認為他未能接受勞教中心的運動量。她指,涉案武器可於近、中、遠距離使用,雖然被告稱現場有人把武器交給他,但不管他出於什麼意圖而接受並管有,一旦使用便會危害他人的安全。不過,法庭亦考慮到他當時正離開現場,案中無證據指他曾使用涉案武器。

除了被告認罪外,裁判官亦想及被告年輕,並信納他還柙期間有真誠悔改,最終判處10個月監禁。她又籲被告珍惜機會,不要再犯事。

與黑衣人同跑被截

案情指,當晚8時許,背著背囊的被告與20多名身穿黑衣的人在案發地點奔跑,期間被告被截停。警方在其褲袋搜出摺刀,並從背囊檢取黑色手套、黑色上身盔甲及其他涉案武器。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KCCC2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