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法名分未能繼承財產 女同志向逝去伴侶家屬追逾270萬元
撰文:梁芷君
出版:更新:
一對同居24載的女同志戀人,於1992年達成協議,以信託形式共同持有各項資產,並開設聯名戶口,惟其中一人前年去世,其仍在世的伴侶因為無合法名分承繼對方財產,死者的財產最後交其家人接管。該名伴侶認為她可領取死者的遺產,因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她是她與死者聯名所開戶口的唯一持有人,現向死者家人追討戶口結餘及醫藥費等合共逾270萬元。
原告人為袁秀萍,被告為死者曾惠儀的代表,包括曾海及曾婉儀。曾海及曾婉儀為曾惠儀及其母孫娥的遺產管理人(以上姓名皆為譯音)。
入稟狀透露,原告及死者曾惠儀(下稱:曾)1989年開始交往,於1992年共賦同居,曾於前年5月離世。由於曾在法律上沒有法定的伴侶,曾的母親孫娥成為曾的遺產受益人,但孫於去年3月去世,孫的財產由曾的兄弟姊妹,即兩名被告接管。
原告在入稟狀指,約於1992年,她與曾協議會以信託形式管理她們共同擁有的資產,兩人多個聯名戶口分別擁有53.5 萬元及93.9萬元的存款。
原告與伴侶曾開四公司
原告又與曾開設四間禮品、裝修、室內設計等公司。為符合公司條例,原告在曾死後須要求被告出任四間公司的董事及股東,惟曾並沒有在公司作出任何投資。原告認為該些公司股分及戶口內的結餘,應被視作她和曾二人的共同資產,故她入稟要求法庭宣布原告為有關戶口的唯一擁有者,追討127萬戶口結餘。
曾及其母親孫娥先後離世,有關遺產交兩被告,即曾海及曾婉儀,他們成了孫的遺產執行人。原告曾發律師信要求被告歸還她有關曾的財產,同時亦追討她曾借給孫的80萬元及曾的醫療及殮費葬67.2萬。
案件編號:HCA2521/2016